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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项优先受偿权有什么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21:16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造工程金钱优先受偿权的权力性质
《合同法》第286条公布之后,理论界对建造工程金钱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一向存在争议。因为人们关于建造工程金钱优先受偿权的定性不能一致,直接影响了建造工程金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从而影响对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及时有用处理。总的看来,关于《合同法》第286条权力性质的定性主要有法定优先权说和法定抵押权说两种观念。笔者以为应当将建造工程金钱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榜首,法定抵押权说愈加契合立法的原意。
首要,在《合同法》第286条从起草、修正、审议直至正式经过的进程之中,立法者始终是将建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则,当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和约好抵押权发生冲突之时,前者优先于后者受偿。这一规则使得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愈加显着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征。据此,能够以为《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原意是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的。第二,《合同法》中所规则的建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契合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条件。法定抵押权是直接根据法令规则发生的,权力享有人无需进行挂号即可根据法令的规则直接行使权力。而一般抵押权的树立则是以挂号为收效要件,未经挂号的一般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其他债务受偿。第三,我国现在尚无完好的优先权准则,可是现已树立比较详细而完善的抵押权准则。假如确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归于法定抵押权,那么在详细适用《合同法》第286条时也有完善的准则可供参考。
这样,不只有利于实践中关于建造工程金钱优先受偿权的完成,并且有利于坚持法令体系的系统性。第四,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系学习外国先进立法经历的成果,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可见,将建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契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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