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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20:34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查看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33号,2014年6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查看(以下简称“监督查看”)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查看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产品质量,依法安排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出售的铁路专用产品进行有方案的随机抽样、查验,并对查看成果发布和处理的活动。
监督查看规模主要是铁路建造、运送和设备制作中触及安全、质量及环保等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 监督查看应当遵从科学、公平准则。
第四条 监督查看的质量查验根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规范、职业规范和有关技能规范等。
第五条 监督查看不得向被查看企业收取查验费用。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按年度拟定监督查看方案。根据实际需求,可弥补专项监督查看方案。
第二章 安排和职责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实施铁道职业技能监督功能,担任监督查看的管理作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监督查看有关办法;
(二)安排编制监督查看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安排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查验实施细则;
(四)编制并发布监督查看状况通报;
(五)和谐处理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做好监督查看作业。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托付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才能的产品质量查验安排(以下简称“查验安排”)承当监督查看的查验作业。查验安排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则,拟定详细的作业程序;
(二)根据监督查看方案和查验实施细则,拟定产品查看方案,并担任进行产品抽样和查验;
(三)编制监督查看查验陈说;
(四)根据监督查看方案完结状况,提出经费运用陈说。
第三章 方案与实施细则
第九条 年度监督查看方案的编制应根据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需求和项目经费状况,安排重要、要害产品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以及新规范实施后的重要产品。
第十条 科法司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督查看产品的主张,在寻求有关方面定见的基础上,安排编制年度监督查看方案(包含查看产品、查验根据、查看方案厂项、查验内容、承当查验作业的查验安排),由国家铁路局同意下达。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查验安排签定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查验实施细则由科法司安排编制,经专家查看后按程序同意发布。
实施细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适用规模;
(二)查验根据;
(三)抽样方案;
(四)查验条件;
(五)查验内容及查验办法;
(六)查验程序;
(七)数据处理;
(八)查验成果的断定。
第十二条 查验安排应根据监督查看查验实施细则和方案查验的项目,拟定产品查看方案。
第四章 抽样
第十三条 监督查看的抽样人员应当是查验安排的查验人员。抽样时,应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前告诉出产企业。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出示查验安排开具的监督查看告诉书和有用身份证件,并阐明监督查看的性质和抽样办法及数量。
第十五条 查看的样品应是经出产企业查验合格的近期产品,可在出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活跃合作产品抽样作业。查看的样品由出产企业无偿供给;在用户抽样时,被查看产品的出产企业应及时向用户弥补。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越产品查验的合理需求。
第十七条 出产企业(或用户)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能够回绝承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名字与监督查看告诉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带着的监督查看告诉书和有用身份证件不完全的;
(四)要求付出查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有防拆封办法,以确保样品的实在、完好、有用。
第十九条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出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地址、是否有相关准入资质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求特别陈说的状况,在备注栏中加以阐明。
第二十条 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出产企业(或用户)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抽样单一式二份,别离留存查验安排和出产企业(或用户)。
第二十一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出产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资料,并供给抽样日期之前一年内的出产、出售记载;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供认,并在证明资料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用户回绝进行抽样的,查验安排应及时报科法司予以和谐。出产企业无正当理由回绝进行抽样的,视为该企业回绝监督查看(以下简称“拒检”)。
第二十三条 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担任带至查验地址。对不方便带着的样品,应由出产企业担任在规则的时间内寄(送)至查验地址。
第二十四条 在用户抽样时,查验安排应供认并告诉样品的出产企业供认。
出产企业对样品有贰言的,应当于接到告诉之日起15日内向查验安排提出,供给证明资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贰言。
供认样品不是产品标称出产企业的,查验安排应中止后续查验作业,并及时告诉用户。
第五章 查验
第二十五条 承当监督查看作业的查验安排,应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才能,在国家资质确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的资质规模内。
第二十六条 查验安排应拟定样品接纳、入库、领用、查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则,并严厉按程序实施。避免呈现可能对查验成果发生影响的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查验的仪器设备应契合有关规则要求,并在计量检定周期内确保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按规则的查验办法和查验条件进行产品查验。对需求现场查验的产品,查验安排应拟定现场查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一切现场查验恪守相同的规程。
第二十九条 查验原始记载应照实填写,确保实在、精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抹,并妥善保存备检。
第三十条 查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查验仪器设备毛病等状况致使查验无法进行时,应照实记载即时状况,并有充沛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 查验陈说内容应完全,查验项目应与查看方案共同,查验数据应精确,定论清晰。
第三十二条 样品应在监督查看成果发布后交还出产企业;查验成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查看成果发布3个月后交还出产企业。
出产企业提出样品不交还的,可由两边洽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监督查看成果发布前,对监督查看不合格的产品,查验安排应将查验陈说送达其出产企业。
第三十四条 出产企业在接到查验陈说之日起15日内,如对查验成果有贰言,应向科法司提出具有清晰根据的书面陈说。逾期未提出贰言的,视为供认查验成果。
科法司应当依法处理出产企业提出的贰言。
对有贰言需求从头查验(以下简称“复检”)并具有查验条件的,科法司安排查验安排按原监督查看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于查验安排提交查验陈说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定论为终究定论。
第三十五条 复检定论标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查看经费;复检定论标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出产企业承当。
第六章 监督查看成果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查验安排向科法司报送查验成果,科法司定时起草《关于监督查看铁路产品质量状况的通报》,由国家铁路局同意发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查看状况通报一起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 拒检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出产企业不得出售,运用单位不得收购。
第三十九条 不合格产品的出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持续出产的以外,应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当即中止出产;
(二)查明发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职责,拟定整改方案,执行整改作业职责;
(三)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整理,避免不合格产品持续出厂。
第四十条 自通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合格产品的出产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可向科法司提交复查请求,有特殊状况的应在期限期满前提出延期复查请求,并申诉延期的理由。科法司审阅,并安排查验安排进行抽样复查。
复查查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的出产企业承当。
第四十一条 应进行复查的出产企业到期未提出复查请求,或提出复查请求但不实施复查程序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关于监督查看不合格而且复查仍不合格,或二年内接连两次监督查看不合格的产品,自发布之日起二年期满后,产品出产企业可向科法司请求再次复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查验安排应按年度监督查看方案完结监督查看使命,并将监督查看使命完结状况报科法司。
第四十四条 科法司定时对查验安排的监督查看作业进行监督查看。
第四十五条 监督查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查验安排对查看经费实施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监督查看作业的人员,应严厉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查验人员还应了解相关产品规范和查验的有关规则,并经训练查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查验作业。
第四十七条 查验安排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内部作业流程,严厉按规则展开抽样及查验作业,确保查验作业科学、公平、精确,并对出具的查验陈说的实在性、精确性担任。
第四十八条 查验安排不得承当对查验成果公平性有影响的查验项目。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行将查验成果及有关资料对外走漏,不得私行发布监督查看信息。
第五十条 查验安排及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许拒不改正的,给予查验安排担任人或职责人通报批评、撤销托付查验资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则进行产品抽样、查验的;
(二)未按规则上报查验成果和查验定论的;
(三)违背有关规则收取查验费用,或超支收取复查查验费用的;
(四)假造查验陈说或许其数据、成果的;
(五)使用监督查看作业从事或参加商务有偿活动、承受被查看企业奉送、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担任解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铁道部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查看管理办法》(铁科技〔2011〕143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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