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怎样正确看待交通事故的认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9:58案情回放
2009年6月,王某驾驭李某的车辆正常行进过程中与骑摩托车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住院,并在申述之后逝世。闯祸车辆在稳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稳妥。事发时,张某无驾驭证、未佩带头盔驾驭无号牌简便摩托车。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王某对事端负首要职责、张某负事端非必须职责。死者家属以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胶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承当医药费及逝世伤残补偿金;要求王某、李某两被告依照比例对超越交强险职责限额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第三人稳妥公司对这一丢失在第三者职责险限额内承当稳妥赔付职责。
法院判定 稳妥公司补偿死者家属医疗费1万元、逝世补偿金11万元;超越交强险职责限额之外的丢失补偿由王某、李某连带承当70%、张某承当300%。
案子剖析
本案在诉讼中的一大争议焦点是: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效能怎么?法官在诉讼中能否根据清晰查明的现实推翻《交通事端确认书》而判令被告承当的职责比例?据事端确认书记载,受害者张某存在“三无”差错:一无机动车驾驭证;二是驾驭无号牌的木兰摩托车;三无佩带头盔,但事端确认书中却确认张某只负非必须职责,而闯祸司机负首要职责。
一、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性质和效能 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依照法令、法规的清晰授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所作的当事人职责确认的公函文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性质观念纷歧。有的以为是一种典型的详细行政行为,有的以为是鉴定定论,另有人以为仅是作为书证的根据。
由于对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性质界定纷歧,致使呈现了一些社会影响:
1.在实务中,被稳妥车辆车主随意包办事端职责,以为横竖有稳妥公司赔付,或分明事端确认书有偏袒受害人的倾向,而闯祸车辆车主对交警部分出具的事端确认书中的职责确认一概“默许”。比方,受害者王某骑自行车撞上停放的被稳妥车辆,终究却确认司机全责;又如赵姓未成年人过马路时未走人行道,而事端确认书也确认闯祸车辆全责。
2.交警部分在确认交通事端职责时,有出于安慰受害方考虑,然后加大闯祸方职责确认的状况,致使呈现“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等景象。实践上人的路途交通参加方法决议其参加路途交通实践所负留意职责的品种和程度,而且一旦发作事端,他所负留意职责的实行状况就成为其应承当职责的确认基准。 3.法院在处理交通闯祸案子时,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检查有弱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将公安机关的事端确认看作是结局性的“威望”确认,直接采纳“拿来主义”,怀疑事端确认、甚至不采信事端确认的景象几乎没有。没有清晰的法令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端确认能够进行诉讼加以规则,而仅有2009年1月1日实施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51条规则,当事人对路途交通事端确认有贰言的,能够自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提出书面复核请求。这一3日的期限也有别于一般行政行为的15日复议期限。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中第4条规则中要求人民法院经检查确认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职责确认不当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根据。另据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就路途交通事端的损害补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定见,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的职责确认。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的职责确认实践上是对交通事端因果关系的剖析,是对形成交通原因的承认。要防止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的职责确认简略等同于民事职责的分管,应将其作为确认当事人承当职责或许确认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的重要根据资料。”
归纳以上剖析,笔者以为:路途事端确认书在诉讼中应作为一种根据,法院根据根据规则,即看其是否具有根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决议是否采信。
二、稳妥公司应正确看待交通事端确认书交通事端确认书对相关当事人交通事端职责及比例的区分,直接影响了承保车辆商业险的稳妥公司的利益,所以稳妥公司应正确看待交通事端确认书。
1.稳妥公司应帮忙被稳妥车辆车主请求事端确认复核,完善报案理赔程序,稳妥公司一方面有自己的核赔定损员或独立的公估公司对事端现场职责进行独立确认,可是这种确认的法令效能不及交警部分的公权力效能,故而二者发作抵触时前者在法令上难以站住脚。所以另一方面,稳妥公司应设置专门的部分帮忙被稳妥车辆车主请求事端确认复核,或在稳妥合同中约定当稳妥公司方对事端职责的确认与交警部分事端确认二者之间抵触较大时,将被稳妥车辆车主“是否请求复核程序”与其索赔理赔相挂钩。由于许多车主的法令意识淡漠,或以为有稳妥公司这个“稳妥阀”、“冤大头”终究“埋单”,所以许多车主不甘愿、不自动、不及时请求事端确认复核。故而主张稳妥公司在签定商业稳妥合同之时就应获得车主的授权托付书,在出了事端后,稳妥公司得以根据该授权托付而代车主请求事端确认复核。3日的期限如此之短,一般状况下稳妥公司还不详知事端确确定论,提起复核的期限就过了。所以作为与被稳妥车辆交通闯祸有直接关系的稳妥公司,要求交警部分将交通事端确认书送达稳妥公司是合理的,但现在尚无法令或法规对此加以规则。
2.从头审视“不计免赔率(额)条款”在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额)条款”后,被稳妥车辆车主一般以为终究的补偿职责一概由稳妥公司来承当,故对事端确认请求复议并无积极性,对受害人提出的补偿数额及根据也不细加检查。从司法实践来看,稳妥公司应从头审视“不计免赔率(额)条款”的客观影响,由于稳妥公司运营商业险的意图是为了盈余,而从个案看,这一条款虽多收了少许稳妥费,却使得闯祸客户推卸职责给稳妥公司,客观上由于其不请求事端确认复议或庭审中不合作而使得稳妥人承当更多的职责和影响。而相比之下,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额)条款”的被稳妥车辆车主会比较“不遗余力”地对待闯祸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