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22:21【法规称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刻】 2005-07-29
【实施时刻】 2005-09-01
【效能特点】 有用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
(法释[2005]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令的规则,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触及农村土地承揽民事胶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揽合同胶葛;
(二)承揽经营权侵权胶葛;
(三)承揽经营权流通胶葛;
(四)承揽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
(五)承揽经营权承继胶葛。
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践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处理。
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到书面裁定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则处理。
当事人未达到书面裁定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揽裁定组织请求裁定,另一方当事人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裁定组织。但另一方当事人承受裁定统辖后又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并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揽合同胶葛,以发包方和承揽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揽方是指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本团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法承揽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许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