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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3:31

事例一:涉嫌侵略世界名牌手机商标权案
2006年4月27日,依据“SANYO”商标注册人的托付代理人供给的头绪,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田区南园路某大厦18楼及33楼的两个房间进行检查。这两个房间占地约300多平方米,房间内处处堆满了标有“SANYO”标志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在33楼,执法人员抄获了很多用于出产加工手机的东西,几名工人正在加工拼装各式名牌手机。
经查询发现,“SANYO”是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在手提电话上合法运用的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以维护。而在上述房间抄获的手机及手机配件的标志与注册商标“SANYO”完全一致。
问询中,货主未能供给这批手机及手机配件的合法来历证明,涉嫌侵略“SANY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清点,执法人员在上述房间内抄获的涉嫌侵权的手机合计4990部,涉嫌侵权的电池、标识、充电器等手机配件共12万套(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暂扣。
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一起确定:因为涉嫌侵权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市值保存估量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涉嫌构成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罪,达到了刑事立案规范。为确保该案的正确定性和敏捷处理,福田工商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福田公安分局处理。涉案的4名违法嫌疑人现在已被福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子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点评(福田工商分局副局长黄细钦):本案涉及到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与商标违法的界定问题。《刑法》第213条规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罪。
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中有明确规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冒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则的‘情节严重’”。
可见,商标违法追诉的最低规范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冒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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