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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8:57
续签劳作合同超越一年是否应付出双倍薪酬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由此可见,劳作者建议双倍薪酬的时限为为签定劳作合同或许未续订劳作合同之日起一年,,续签劳作合同超越一年的,因推定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故不再支撑双倍薪酬。
事例:
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作业,两边签定的最终一份劳作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2日。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作合同早已在1年前到期,立刻书面通知张某续签2年期劳作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书面回绝张某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恳求,并奉告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定2年期劳作合同,酒店将在1个月后免除劳作联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免除了张某的劳作合同联系。张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作裁定部分请求裁定,要求康复劳作联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及付出2008年7月3日至判决之日未签定劳作合同期间的双倍薪酬。经审理,裁定庭对张某与酒店的劳作争议作出了如下判决:1.两边康复劳作联系;2.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3.酒店付出张某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对张某要求酒店付出2008年7月3日至2008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判决之日未签定劳作合同期间的双倍薪酬,不予支撑。
【争议焦点】
未续签劳作合同超越1年,是否还应付出双倍薪酬?
【律师解读】
双倍薪酬适用劳作争议请求裁定的一般时效规则,据此,本案中,劳作裁定对张某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期间的双倍薪酬不予支撑,可是为何关于2009年7月3日至判决之日的双倍薪酬也不予支撑呢?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2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此情况下,未续签劳作合同超越1年的,视为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由付出双倍薪酬责任转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责任,此刻用人单位不再需求付出双倍薪酬,但不可按未签定劳作合同的景象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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