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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3:22

事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缔结了—份货品买卖合同。合同缔结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另迁新址消耗很多资金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为名,行使不安实行抗辩权——告诉乙公司间断实行合同。在乙公司供给恰当担保的状况下依然解除合同。两边洽谈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当违约责任
分析:本案触及合同法新建立的不安实行抗辩权准则。我国《合同法》第68条:“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一)运营状况严峻恶化的;(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的;(三)损失商业诺言的;(四)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第69条:“当事人按照本法第68条的规则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然后明确规则了不安实行抗辩权。
不安实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建立后,后实行一方当事人发作特定景象,或许危及先实行一方当事人债款的实现时,凡实行一方在对方康复实行才能或供给担保之前,回绝实行自己责任的权力。行使不安实行抗辩权应满意以下几个要件:1、后实行责任的一方在缔结合同后,损失了实行责任的才能。2、间断实行的适用事由是对方发作下列景象:运营状况严峻恶化;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严峻损失商业诺言;有损失或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3、先实行一方应供给切当依据,证明对方发作了前述景象。
不安实行抗辩权行使后,或许有两种状况:1、康复实行,在对方康复实行才能后或供给了恰当担保时,合同应康复实行。2、解除合同,在先实行债款一方间断实行并及时告诉对方后,通过一段合理期限,对方未能康复实行才能又未供给恰当担保的,先实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在乙公司已供给了恰当担保的状况下,本应康复实行合同,和其却解除了合同,然后构成了成心违约,因而法院应判定甲公司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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