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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程序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4:23
(一)受理申述的规模
公民检察院统辖的申述包含对公民检察院诉讼完结的刑事处理决议以及对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定,裁决不服的申述。
(二)公民检察院统辖申述案子的详细规模
县级公民检察院统辖下列申述:
(1)不服本院决议的申述(还有规则的在外);
(2)不服同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定、裁决的申述。
县级公民检察院以外的公民检索院统辖下列申述:
(1)不服本院决议的申述(还有规则的在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公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在7日内提出的申述;
(3)不服下一级公民检察院复查决议的申述。
(4)不服同级和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定、裁决的申述。
(三)刑事申述案子揭露检查程序
1.适用揭露检查程序的案子
(1)不服公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议的申述;
(2)不服公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的申述;
(3)不服公民检察院吊销案子决议的申述;
(4)不服公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议的申述;
(5)不服公民法院已履行结束的刑事判定、裁决的申述以及被害人不服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且尚在履行中的刑事判定、裁决的申述。公民检察院关于申述人初次提出的申述,能够适用揭露检查程序;
2.上级公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下级公民检察院复查决议的申述案子,举办听证会,揭露听证后作出的复查决议,申述人没有提出现实和理由而再次申述的,公民检察院能够不再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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