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的综合应用——制造毒品罪未遂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2:44
(一)行为人依据制作毒品的成心制作毒品,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制作出毒品的行为,构成制作毒品罪(未遂)
制作毒品罪是成果犯,行为人制作出《刑法》规则的毒品才干构成违法既遂,因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制作出毒品的,构成违法未遂。依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则,制作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追查刑事责任。该条第2、3、4款依据毒品数量的多少,装备了相应的法定刑。依据刑法该条规则,“不管数量多少”,应理解为首先是有“数量”,因为没有“数量”,就不存在“多”与“少”的问题。因而,只要制作出具有必定“数量”的毒品,才构成制作毒品罪的既遂。假如制作毒品失利,即行为人已购入制毒原材料并已开端制作但没有制作出制品的,因缺少毒品数量要素,制毒行为没有发生法定的违法成果,依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则,该行为应确认制作毒品罪的未遂。关于此种行为应怎么量刑,应结合客观状况进行剖析:(1)制作毒品失利的行为系因为制毒原材料很多掺假或制毒工艺存在无法弥补的缺点等原因,客观上制毒不能成功的状况下,归于不能犯的未遂,因缺少数量量刑的依据,故可结合详细的违法情节对比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分;(2)制作毒品失利的行为系因为制毒办法不熟练等原因,而客观上能够制毒成功的状况下,归于能犯的未遂,该行为的毒品数量能够计算出来,故可结合违法数量对比既遂从轻或减轻处分。详细的毒品数量应依据行为人运用的制毒办法,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来计算。
因制作出的毒品现已丢掉,无法进行查验,制毒原材料也无法提取的,怎么处理应依据依据状况结合依据规则详细剖析
确认制作出的物品是否为《刑法》规则的毒品,一般需求进行毒品判定,这是确认毒品违法的依据,也是追查刑事责任的条件。可是关于准则行为现已完结,制品却已灭失,如被丢掉或啃咬,制毒原材料也无法提取的景象,因缺少必要的毒品判定结论,亦没有充沛的依据证明所制作出的物品即为刑法规则的毒品的,可分为以下几种状况处理:(1)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仅有被告人供述的,亦缺少其他相关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制毒违法的,如没有提取到制毒东西,亦没有证人证明购买制毒原材料的,不能仅依托被告人的供述确认毒品数量并予以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则,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2)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毒品买卖两边或许毒品共犯的被告人均招认现已制作出“毒品”,且依据其他依据能够逻辑地推定制作出毒品的,应当确认违法既遂。毒品的数量能够依据两边共同的招认予以确认,若双发的供述不共同,则采纳“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进行确认。(3)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毒品买卖两边或许毒品共犯的被告人均招认制作毒品,但对毒品的质量有疑异,因制品灭失致无法判定,也缺少依据证明制毒原材料为何物,依照扫除合理置疑的证明规范,能够确认为违法未遂。详细的毒品数量应当依据被告人的供述,结合“就低不就高”准则来确认。
制作毒品罪是成果犯,行为人制作出《刑法》规则的毒品才干构成违法既遂,因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制作出毒品的,构成违法未遂。依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则,制作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追查刑事责任。该条第2、3、4款依据毒品数量的多少,装备了相应的法定刑。依据刑法该条规则,“不管数量多少”,应理解为首先是有“数量”,因为没有“数量”,就不存在“多”与“少”的问题。因而,只要制作出具有必定“数量”的毒品,才构成制作毒品罪的既遂。假如制作毒品失利,即行为人已购入制毒原材料并已开端制作但没有制作出制品的,因缺少毒品数量要素,制毒行为没有发生法定的违法成果,依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则,该行为应确认制作毒品罪的未遂。关于此种行为应怎么量刑,应结合客观状况进行剖析:(1)制作毒品失利的行为系因为制毒原材料很多掺假或制毒工艺存在无法弥补的缺点等原因,客观上制毒不能成功的状况下,归于不能犯的未遂,因缺少数量量刑的依据,故可结合详细的违法情节对比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分;(2)制作毒品失利的行为系因为制毒办法不熟练等原因,而客观上能够制毒成功的状况下,归于能犯的未遂,该行为的毒品数量能够计算出来,故可结合违法数量对比既遂从轻或减轻处分。详细的毒品数量应依据行为人运用的制毒办法,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来计算。
因制作出的毒品现已丢掉,无法进行查验,制毒原材料也无法提取的,怎么处理应依据依据状况结合依据规则详细剖析
确认制作出的物品是否为《刑法》规则的毒品,一般需求进行毒品判定,这是确认毒品违法的依据,也是追查刑事责任的条件。可是关于准则行为现已完结,制品却已灭失,如被丢掉或啃咬,制毒原材料也无法提取的景象,因缺少必要的毒品判定结论,亦没有充沛的依据证明所制作出的物品即为刑法规则的毒品的,可分为以下几种状况处理:(1)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仅有被告人供述的,亦缺少其他相关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制毒违法的,如没有提取到制毒东西,亦没有证人证明购买制毒原材料的,不能仅依托被告人的供述确认毒品数量并予以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则,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2)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毒品买卖两边或许毒品共犯的被告人均招认现已制作出“毒品”,且依据其他依据能够逻辑地推定制作出毒品的,应当确认违法既遂。毒品的数量能够依据两边共同的招认予以确认,若双发的供述不共同,则采纳“就低不就高”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进行确认。(3)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毒品买卖两边或许毒品共犯的被告人均招认制作毒品,但对毒品的质量有疑异,因制品灭失致无法判定,也缺少依据证明制毒原材料为何物,依照扫除合理置疑的证明规范,能够确认为违法未遂。详细的毒品数量应当依据被告人的供述,结合“就低不就高”准则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