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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代理自己打官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0:12
打官司尽管是当事人自己的工作,但或许根据某种原因,不能亲身参与打官司的活动,或尽管自己亲身参与,但仍需要请人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能够经过实行必定的手续,托付律师或其他公民署理自己或协助自己打官司。
当事人托付别人署理诉讼,常常是出于如下几个原因:
(1)当事人身体方面的原因使其不能或不方便参与诉讼。
(2)当事人忙于其他事没有时刻亲身参与诉讼。
(3)当事人正在悠远的外地乃至在国外,无法到法院亲身打官司。
(4)当事人觉得上法庭打官司不体面,因此不愿意亲身打官司。
(5)当事人以为自己不明白法令或懂得甚少,不会打官司。
(6)当事人觉得请一个会打官司的人署理诉讼,胜诉的或许性更大。
不论根据何种原因,当事人都能够托付诉讼署理人,托付别人代为诉讼,有益无害,由于署理人有打官司方面的常识或经历,还有调查取证、查阅卷宗资料的权力,这些都是当事人不具备而又为打胜官司所必备的条件。
除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能托付别人署理诉讼外,其他一切的当事人都能够托付署理人署理诉讼行为。由于,刑事被告人是被追查刑事责任的人,他有必要亲身参与诉讼,不能请人代为诉讼。可是,按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别人为自己辩解。托付辩解人为自己辩解,这一点很重要,由于作为被告人大多要遭到人身自由方面的约束,无法充沛具体地了解案情,有用地进行辩解预备。并且,被告人或许因文化程度很低,对有关的法令规则一知半解或一窍不通,因此不会辩解。可是,辩解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一般来说,能担任辩解人的都具有丰厚的法令常识和辩解的经历,假如辩解人是律师,还有权查阅檀卷资料,与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辩解人的这些条件,决议了辩解人的辩解比被告人自己的辩解会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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