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其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0:51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则的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4.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的。
无效婚姻的免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予以免除。
《婚姻法》规则: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露;
(2)当事人以及好坏关系人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自动依职权免除该婚姻。
1.重婚的;
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4.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的。
无效婚姻的免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予以免除。
《婚姻法》规则: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露;
(2)当事人以及好坏关系人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自动依职权免除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