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定的违约金高于分成款的联营合同差价分成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20:56——文昌公司诉农资合肥分公司联营进口钢材胶葛裁决案触及的法令问题
根本案情: 1993年3月2日,合肥文昌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文昌公司)与安徽省农资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合肥分公司)就联合经营进口钢材一事,签订合同约好:由文昌公司担任请求钢材进口答应证,并获得与省外贸公司缔结的《署理进口协议》,由农资合肥分公司供给进口钢材所需的悉数货款和费用。钢材进口后,由两边联合在国内市场出售,所得款扣除各项本钱后的赢利,两边5:5分红,违约方应按钢材进价总额的3%向守约方付出违约金。合同收效后,文昌公司履行了悉数责任,农资合肥分公司尽管供给了进口钢材所需的货款和费用,但在国内出售结束后,违约回绝与文昌公司分红出售赢利。同年9月文昌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好向其时的合肥市工商局经济合同裁决委请求裁决,要求农资合肥分公司实现分红的许诺,并付出违约金。
两边争议的焦点及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 1、按合同约好在两边联营中文昌公司只需向农资公司供给钢材进口的答应手续,以及获得与外贸公司所订的《署理进口协议》,无需供给为进口所需的任何费用。这一约好是否有用,即是否有违公正、等价、有偿的民事法令准则和“一起出资、共担风险、同享赢利”的法定联营准则。这不只是农资合肥分公司提出抗辩触及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很多遇到的,并亟待裁决或审判实践予以答复的问题。
2、相同依合同的约好,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不只应获得合同约好的分红赢利,并且还可获得违约方按钢材进价总额的3%付出的违约金。如此,守约方可获得的违约金数额将或许大大高于其可得的分红赢利。在法令未对这种约好是否合理作出规则的情况下,这种约好能否作为裁决或审判的根据? 案子署理和首要署理定见: 吕淮波律师作为文昌公司的署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裁决活动。署理律师正确运用有关法令、法规关于联营联系的树立不限于资金的联合的规则,全面论说了本案所涉合同的合法有用性;正确运用民法承认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准则要点论说了本案两边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付出方法的合理正当性。所持观念被裁决委采用。
裁决成果: 裁决委以为农资合肥分公司关于本案所涉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联营协议约好的两边权利责任清晰,文昌公司履行了协议的责任,农资合肥分公司违反了协议第三条第四款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则,应依协议第六条承当违约责任。据此裁决:农资合肥分公司向文昌公司付出分红赢利款163789元,按钢材进价总额的3%向文昌公司付出违约金539928元,算计7037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