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深圳独生子女费征收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1:48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4年)》第三十五条:收取《独生子女证》的,享用下列优待:夫妻两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两边所在单位各担负50%;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悉数担负;两边是无业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