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4:12根本案情
庄传臻(男)与赵霞(女)1997年相识相恋。婚前,因为庄传臻没有婚房,赵霞的爸爸妈妈将一处房产赠与女儿,并进行了过户挂号。婚后两人借款注册了一家运送公司,从事长途运送工作。2005年春,一次长途运送中,庄传臻因过度劳累发作事故,导致一过路行人毕广林重伤住院,并形成截肢的结果。后经确定,庄传臻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悉数职责。
2005年末毕广林出院,找到庄传臻和赵霞,要求付出医疗费、养分费、误工费8万元,以及偿付人身危害赔偿金20万元。庄传臻和赵霞表示同意,先付出毕广林医疗费、养分费、误工费6万元后,约好其他人身危害赔偿金由庄传臻和赵霞配偶付出15万元,2006年2月1日之前交给。可是直到约好期满之日,15万元人身危害赔偿金仍没有实践交给。毕广林遂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庄传臻偿付人身危害赔偿金15万元,人民法院支撑了毕广林的要求,判令庄传臻付出毕广林人身危害赔偿金15万元。
可是,庄传臻并无归还才能,毕广林查知:除了庄传臻和赵霞寓居的房子以外,赵霞名下还有一处房产,遂提出恳求,要求人民法院查封赵霞名下的房产并进行拍卖,以归还自己的人身危害赔偿金。人民法院以为,夫妻一方致人损伤引起的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庄传臻和赵霞负连带职责,庄传臻和赵霞夫妻一起产业不足以归还债款时,应当以赵霞个人产业归还。
律师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第一个争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霞名下的房产是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仍是归于赵霞的婚前个人产业;第二个争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传臻对毕广林的侵权之债是归于庄传臻的个人债款仍是庄传臻与赵霞的夫妻一起债款;第三个争议是赵霞的名下的房产能否用于清偿夫妻一起债款。
针对第一个争议,《婚姻法》第18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9条规则:“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为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关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本案中,赵霞爸爸妈妈的赠与行为发作在庄传臻和赵霞婚前,该处房产是赵霞婚前获得的,依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则应确定为赵霞的产业,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中的相关规则,赵霞婚前获得的产业在婚后仍是赵霞的个人产业,除非赵霞和庄传臻约好赵霞的个人产业在婚后成为夫妻一起产业。所以,第一个争议的结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霞名下的房产是赵霞的个人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