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果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6:13
在我国,存在成婚彩礼的风俗,在成婚时爸爸妈妈会赠与钱物,那么成婚未果能否吊销赠与合同,关于怎么确认以成婚为条件的赠与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怎么确认以成婚为条件的赠与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介绍:以成婚为条件赠与别人金钱
方某与汪某在家庭离婚后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知道,共处一阵后,方某于2005年4月将装有5000元现金及写有“你好,请收下我捐资助学款5000元”的纸条交给被告汪某,汪某未承受。数日后,方某再次将5000元钱及一封写有“如你不能与我成婚,就实行借钱的一般规矩,有文字为证”内容的信交与汪某。汪某收下此款并以该款用于其子就学费用。
同年12月,方某要求与汪某成婚未果后要求汪某“立刻写借单或赶快退款”,但汪某一直未退款也未写借单。方某诉至法院后,汪某以方某的行为系公益性助学赠与为由拒不退款。法院判定汪某一次性返还方某5000元。
争议焦点:怎么确认以成婚为条件的赠与
对此案子,当事人及法官均持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方某赠与汪某之子捐资助学款,该款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不行吊销的赠与;且方某有强行赠与之意,令汪某无法回绝,故方某不能再要回该款。
另一种定见以为,方某赠与汪某款是以与汪某成婚为条件的,在汪某不与方某成婚方某所附条件不成果时,方某的赠与行为即不发生法令效能。一起,该赠与行为针对是汪某之子这一特定目标,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方某享有要回所赠与款的权力。
律师说法:以成婚为条件赠与时,在成婚未果后能否吊销赠与合同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如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明,而另一方无乐意承受赠与的意思表明;又或只要一方乐意承受赠与,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明,赠与均不能建立。前文中所谓“强行赠与”的观念不能建立。
我国法令答应赠与时对受赠人附设必定的责任,也可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来调整赠与的法令效能。但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和附责任的赠与有着严厉的差异。在附责任的赠与中,其所附责任与赠与合同本身的法令效能无关,不会因所附责任而免除或推迟赠与的效能。而在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期限)的成果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收效或免除。本案中,方某以与汪某成婚为意图赠与汪某5000元的行为,就归于附条件的赠与而非附责任的赠与。只不过方某所附的条件归于法学理论上的推迟条件。
在汪某回绝与方某成婚的情况下,方某设定的条件不成果,则该赠与行为虽建立但不具有法令效能。汪某此刻占有方某5000元即失掉法令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承当返还责任。
我国法令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或通过公证的赠与在外。产业搬运后,在法定条件下,赠与人也可向受赠人索回产业。
本案中,因该款汪某用于其子上学,获益目标清晰,利益内容确认。而社会公益具有公共性,是必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人支撑和享有的共同利益。其最大特征在于获益目标的不确认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认性,它代表了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本案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并且亦未通过公证,方某有要回赠与产业的权力,故法院判定汪某返还方某5000元。
归纳上面的介绍,以成婚为条件赠与别人金钱在离婚时要返还。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怎么确认以成婚为条件的赠与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案情介绍:以成婚为条件赠与别人金钱
方某与汪某在家庭离婚后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知道,共处一阵后,方某于2005年4月将装有5000元现金及写有“你好,请收下我捐资助学款5000元”的纸条交给被告汪某,汪某未承受。数日后,方某再次将5000元钱及一封写有“如你不能与我成婚,就实行借钱的一般规矩,有文字为证”内容的信交与汪某。汪某收下此款并以该款用于其子就学费用。
同年12月,方某要求与汪某成婚未果后要求汪某“立刻写借单或赶快退款”,但汪某一直未退款也未写借单。方某诉至法院后,汪某以方某的行为系公益性助学赠与为由拒不退款。法院判定汪某一次性返还方某5000元。
争议焦点:怎么确认以成婚为条件的赠与
对此案子,当事人及法官均持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方某赠与汪某之子捐资助学款,该款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不行吊销的赠与;且方某有强行赠与之意,令汪某无法回绝,故方某不能再要回该款。
另一种定见以为,方某赠与汪某款是以与汪某成婚为条件的,在汪某不与方某成婚方某所附条件不成果时,方某的赠与行为即不发生法令效能。一起,该赠与行为针对是汪某之子这一特定目标,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方某享有要回所赠与款的权力。
律师说法:以成婚为条件赠与时,在成婚未果后能否吊销赠与合同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如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明,而另一方无乐意承受赠与的意思表明;又或只要一方乐意承受赠与,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明,赠与均不能建立。前文中所谓“强行赠与”的观念不能建立。
我国法令答应赠与时对受赠人附设必定的责任,也可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来调整赠与的法令效能。但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和附责任的赠与有着严厉的差异。在附责任的赠与中,其所附责任与赠与合同本身的法令效能无关,不会因所附责任而免除或推迟赠与的效能。而在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期限)的成果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收效或免除。本案中,方某以与汪某成婚为意图赠与汪某5000元的行为,就归于附条件的赠与而非附责任的赠与。只不过方某所附的条件归于法学理论上的推迟条件。
在汪某回绝与方某成婚的情况下,方某设定的条件不成果,则该赠与行为虽建立但不具有法令效能。汪某此刻占有方某5000元即失掉法令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承当返还责任。
我国法令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或通过公证的赠与在外。产业搬运后,在法定条件下,赠与人也可向受赠人索回产业。
本案中,因该款汪某用于其子上学,获益目标清晰,利益内容确认。而社会公益具有公共性,是必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人支撑和享有的共同利益。其最大特征在于获益目标的不确认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认性,它代表了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本案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并且亦未通过公证,方某有要回赠与产业的权力,故法院判定汪某返还方某5000元。
归纳上面的介绍,以成婚为条件赠与别人金钱在离婚时要返还。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怎么确认以成婚为条件的赠与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