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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之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9:50
在签定合同或许处理一些民事活动的时分,假如自己不能亲身处理的,可以托付其别人代为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托付准则是非常重要的,托付便是授权别人代为就事,是确保其他利益的办法,那么因狭义无权署理所订合同之法令成果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因狭义无权署理所订合同之法令成果
因无权署理而缔结的合同,假如被署理人追认,无权署理成为有权署理,所订合同对被署理人发作拘谨力,被署理人和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接受合同所生之权力、职责及职责,此点自不待言。而在相对人行使撤回权,撤回其向无权署理人所为之意思表明时,合同自因短缺一方意思表明而归于不存在。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署理人对相对人承当职责问题。而在被署理人回绝追认无权署理行为-不管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则,无权署理人应承当职责。此种职责包含对被署理人的职责和对相对人的职责。无权署理人对被署理人的职责很或许成为一种侵权职责,如伪称署理人,侵略别人姓名权或名称权,以及商业诺言等。(注:王家福主编:《我国民法学·民法债款》,法令出版社1991年版,第614页。)而就无权署理人对相对人的职责,我国法令对其承当职责的根据、构成要件、职责内容等未作具体规则,学理上的解说及实践上的做法亦各不相同,本文拟侧重就这一问题作以剖析阐明。
(一)承当职责的根据
好心相对人与无权署理人为意思表明,缔结合同,就无权署理人而言,是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就相对人而言,其意图是与被署理人树立合同联系。但是,当无权署理行为不被被署理人追认时,无权署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能不能发作,相对人所等待的法令作用亦不能发作。相对人因信任合同有用树立而遭到的利益丢失,皆因署理人无署理权而构成。所以,为了维护署理准则的信誉,维护相对人利益,法令规则无权署理人应对相对人承当民事职责。
关于无权署理人承当民事职责的法令根据,依民法学说有不同观念:其一是契约职责说。即以为无权署理人的职责为契约职责。依此观念,无权署理人为契约当事人,所以应受契约的拘谨。(注:[台]郑玉波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312页。胡长清著:《我国民法泛论》,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但是,无权署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结合一起,是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假如被署理人追认,则发作之合同联系是以被署理人和相对人为合同当事人的;而在被署理人回绝追认情况下,无权署理人并非就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与相对人之间并不能天然发作合同联系,因而让其承当契约职责,明显有失勉强。其二是默示的担保契约说。依德国普通法年代的通说,无权署理人为署理行为时,其与相对人世常有默示的担保契约,无权署理行为假使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则无权署理人根据默示的担保契约,须对相对人担任。(注:[台]李宜琛著:《民法总则》,台湾国立编译馆1977年版,第330页。)该种观念被以为是纯属论者所拟制,无权署理人之职责承当并不以无权署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否有担保契约为条件。且“盖所谓担保,以主契约树立为条件,署理行为既不发作效能,则无担保其契约实行之可言。”(注:胡长清著:《我国民法泛论》,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0页。)其三是侵权行为说。以为无权署理人关于好心相对人所为的无权署理行为为侵权行为,故无权署理人应负过错职责。但是,无权署理人所负职责并不以过错为条件,即或能证明其无成心、过错,亦应承当职责。其四是无过错职责说。以为此无权署理人的职责,系由法令规则直接发作,属特别职责。这种职责的承当并不以无权署理人有成心、过错为要件,归于一种无过错职责、成果职责。(注:[台]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讨》第六册,我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梁慧星著:《民法泛论》,法令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这种观念被大多数学者所附和,也是本文所持观念。让无权署理人承当法令上的特别职责,有利于维护好心相对人利益,维护买卖安全。王泽鉴教授在附和该种观念基础上进一步以为:“无权署理人所以要负无过错职责,应求助于担保职责之思维,即以别人名义而为法令行为时,在相对人引起正当之信任,以为署理人有署理权限,可使该法令行为对自己发作效能,因而为维护好心相对人,特使无权署理人负补偿职责,学说上称之为法定担保职责。(注:[台]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讨》第六册,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依此观念,无权署理人所承当的无过错职责,从法令性质而言,应属法定担保职责。
(二)职责之构成要件
因无权署理而缔结合同的无权署理人依《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则承当民事职责,应具有以下要件:
1.署理人短缺署理权。即署理人未经被署理人授权,或逾越署理权限,或在署理权消除后而为署理行为。
2.无权署理人以被署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缔结合同,合同已树立。
3.被署理人回绝追认无权署理人缔结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署理人承当职责的条件条件。相对人在被署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缔结合同之意思表明时,因该合同承认地不发作效能,无权署理人不承当职责。
4.相对人须为好心。即不知无权署理人短缺署理权。若相对人属歹意,即明知或可得知无权署理人无署理权时,则自取其祸,法令对其利益不予维护,无权署理人不承当职责。关于此点,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有“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署理人短缺署理权时,署理人不负职责”之规则。
(三)职责内容
无权署理人终究应负何种职责?实行职责拟或补偿职责,《民法通则》未予言明。依学者解说,有以为对两种职责可依相对人挑选而由无权署理人承当者,(注:梁慧星著:《民法泛论》,法令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李开国著:《民法基本问题》,法令出版社1987年版,第262页。)也有以为无权署理人只能承当补偿职责的。(注:王家福、谢怀试等著:《民法基本知识》,人民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143页。曹锦秋、房绍坤著:《完善无权署理准则的几个问题》,《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3期。)各国立法中也采取了此两种形式,即挑选职责和补偿职责。关于挑选职责,如《日本民法典》第117条第1款规则:“作为别人署理人缔结契约者,如不能证明其署理权,且得不到自己追认时,应依相对人的挑选,或实行契约,或负危害补偿职责。”《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有相似规则。关于补偿职责,如《瑞士债款法》第39条规则:“明示或默示回绝供认时,以署理人名义为行为者,关于契约失效而生之危害,如不能证明相对人知其无署理权,或可得而知时,应负补偿之责。”《意大利民法典》第1398条,台湾《民法典》第110条也采此形式。
以笔者之浅见,无权署理人以承当补偿职责为妥。因为,无权署理人署理被署理人所为之缔结合同行为,其意图在于为被署理人与相对人树立合同联系;相对人的意图也是与被署理人树立合同联系。被署理人假如追认,无权署理成为有权署理,所订合同在被署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作效能,被署理人与相对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假如被署理人回绝追认,所订合同并不当然对无权署理人发作效能,无权署理人并非合同法令联系的当事人,没有承当实行职责的资历。依挑选职责的形式,虽给予相对人以挑选规模,客观上有利于相对人,但似缺少法理上的根据,与署理准则的转义不相合适,故应规则由无权署理人承当补偿职责。
因无权署理所订合同为效能待定合同
合同的效能情况,有因契合合同收效要件而有用的,有因不契合收效要件而肯定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就肯定无效合同而言,其承认标准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就相对无效即可吊销合同而言,首要触及意思表明的实在与否。不管是无效合同,仍是可吊销合同因吊销而归于无效,都是自始无效。除此之外,就因短缺收效要件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效能情况还存在着第三种景象,即效能待定合同。此类合同,既非因为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肯定、当然地无效,亦非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不实在而相对无效,而是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因缔约才能、代订合同的资历、处分权方面存在瑕疵而缔结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树立,但因为其并不完全契合合同收效的要件,因而其有用、抑或无效并不承认,而要待权力人行使法令赋予的追认权加以承认,若权力人追认则为有用,不追认则为无效。(注:周林彬:《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10页。)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无效合同、可吊销合同和效能待定合同的规则体现出与传统民法及国外立法不甚相同的的特征:扩展了无效合同的规模,缩小了可吊销合同和效能待定合同的规模。将因诈骗、钳制而致意思表明不实在的合同规则为无效,而未按可吊销合同对待;将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缔结的在传统民法和国外民法以为是效能待定的合同亦归入无效合同的规模。并且对无权署理人缔结的合同,《民法通则》与《经济合同法》作出了不相共同的规则。《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则了“署理人越署理权限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立法中也未用效能待定合同这一概念。立法上的这些特征,致使在经济交往中构成的许多短缺收效要件、存在瑕疵的合同,即本可以作为可吊销合同或效能待定的合同通通被宣告无效,使得本可以有用的合同一概被以为无效,本可以成功的买卖被阻滞。
无权署理人缔结的合同,是典型的效能待定合同。狭义无权署理自身便是效能不决行为,假如被署理人过后承当即追认,无权署理则转变为有权署理,署理行为应自始有用,并发作有权署理的法令成果,被署理人成为由该署理行为所引起之民事法令联系的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力和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和职责;假如被署理人不予追认,则该无权署理行为所引起之法令成果自应由该无权署理人承当。无权署理人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的行为及其由该行为所引起的成果,依法理而言与上述景象并无差异。正因为如此,《德国民法典》第177条规则:“(1)无权署理人以别人名义缔结契约时,被署理人或对被署理人缔结的契约的效能,依被署理人追认与否而定。”《日本民法典》第11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399条及我国台湾《民法典》也有相似规则。
将因无权署理缔结的合同作为效能待定合同,这种法令准则树立的准则价值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鼓舞和促进买卖。效能待定合同法令准则的树立,使得存在瑕疵而又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标准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含有意思表明不实在要素的合同有或许经有关权力人的追认而发作效能,然后缩小无效合同规模,削减无效合同数量,添加有用合同的数量,促进更多买卖的完成。一起,这种情况客观上可以在必定程度上消解买卖主体因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而不为买卖或不积极为买卖的心理障碍,而定心积极地从事买卖,然后到达鼓舞买卖的意图。二是有利于尊重被署理人的毅力,维护其利益。因无权署理而缔结的合同,虽因短缺署理权而使合同存在瑕疵,并因而而不能使之当然收效,但在此景象下,无权署理人有为被署理人缔结合同的意思,相对人也有意与被署理人缔结合同,而就被署理人而言,无权署理人的署理行为并非都对其晦气,也或许是有利的,是否有利应由被署理人从其利益判别动身作出挑选。因而就应尊重被署理人的志愿,以其追认或不追认无权署理人为其缔结的合同来决议合同有用或许无效,然后也到达维护其利益的作用。三是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与无权署理人缔结合同,总是期望使合同收效,并经过有用合同的实行使自己取得等待的利益。假如可以经过被署理人的追认,使合同有用,这是契合相对人的毅力和利益的。假如将这类合同一概认定为无效,就使得相对人或许完成的利益不能完成,然后晦气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在效能待定合同准则中,法令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经过这些权力的行使以使合同的效能情况得以承认,到达尊重有关民事主体的毅力,维护其利益的意图。就因无权力署理而缔结的合同而言,其追认权、催告权和撤回权是指:
(一)被署理人的追认权
即被署理人对无权署理人的署理行为在过后予以追认,使无权署理成为有权署理的权力。该追认权在性质上属构成权,被署理人是否追认无权署理人缔结合同的行为,决议着合同是否收效以及能否在被署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作由该合同引起的债款债款联系。假如被署理人追认,则等于向无权署理人过后补授署理权,使无权署理成为有权署理,合同自树立时发作法令效能,被署理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并享有合同债款,承当由该合同所生之债款和民事职责;假如被署理人回绝追认,则无权署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署理行为所缔结的合同对被署理人不发作效能,由无权署理人承当民事职责。
(二)相对人的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相对人敦促被署理人在必定期限内对无权署理行为作出是否追认的表明的权力。催告权在性质上亦属构成权,不管被署理人对相对人的催告作出何种答复,即对无权署理行为追认或许回绝追认,都会使悬而未决的效能待定合同的效能情况得以承认,然后对避免因合同是否收效不能承认而使相对人蒙受丢失,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具有积极含义。因而,各国法令大多规则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9条规则:“缔约第三人得恳求好坏联系人在指定期间对追认作出表明,期间届满,好坏联系人保持沉默的,视为否定。”据此规则,相对人应给被署理人以合理期限,要求被署理人作出追认或回绝追认的表明,假如被署理人在该合理期间内未作出答复,则应视为回绝追认,无权署理行为对被署理人不发作效能。相对人的催告应在被署理人对无权署理行为未作出追认或回绝追认的表明前作出。
(三)相对人的撤回权
撤回权指在被署理人对无权署理行为未作出追认表明曾经,相对人吊销其对无权署理人作出的意思表明的权力。撤回权为构成权,相对人以单独法令行为的施行可致其与无权署理人所缔结的合同承认地不发作效能。《德国民法典》第178条规则:“1.相对人在被署理人追认契约前,得撤回之;但如在缔结契约时相对人已知其无署理权,不在此限。2.契约的撤回,也得向署理人为之。”撤回权应在被署理人未作出追认表明之前向无权署理人或被署理人作出,在被署理人作出有用追认表明后,无权署理已转变为有权署理,相对人的撤回权天然消除;在被署理人回绝追认情况下,相对人的撤回权天然失掉存在含义。(注:[台]史尚宽著:《债法泛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55页。)行使撤回权的相对人须为好心,即在与无权署理人缔结合一起不知其无署理权,若明知无署理权,仍与其缔结合同,则构成歹意,法令对歹意行为无维护之必要,不赋予其撤回权。对此,《日本民法典》第115条规则:“相对人缔结契约的其时已知署理人无署理权者,不得行使撤回权。”
综上所述,因无权署理所缔结的合同的法令成果,从其效能情况而言,为效能待定合同;从职责成果而言,则因合同效能情况怎么承认而有不同。特别应予注重和清晰的是合同被承认无效时,无权署理人应对相对人负补偿职责。在我国往后的民事立法中,特别在拟定新的合同法时,应树立效能待定合同准则,并具体规则相应的职责准则。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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