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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离婚的期限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6:57
1、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该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则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间断、中止或延伸的规则。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恳求,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时,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4、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能够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
当事人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核算。
5、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被告申述的,不受此条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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