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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抚养人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5:14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则:“损害公民身体构成损伤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疾者日子补助费等费用;构成逝世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死者生前抚育的人必要的日子费等费用。”但是该条规则却存在着显着的缝隙:只规则了构成逝世的状况下加害人须对被抚育人付出日子费,而关于受害人致残悉数或部分损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下加害人是否须付出被抚育人日子费却未规则。为补偿这条规则的缺少,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实施后的第二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47条中规则:“损害别人身体致人逝世或许损失劳动能力的,依托受害人实践抚育而又没有其他日子来源的人要求损害人付出必要日子费的,应当予以支撑,其数额依据实践状况确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规则尽管补偿了《民法通则》之缺少,却也有不行翔实之处:因为对“损失劳动能力”的规则过于抽象,按字面了解仅应为悉数损失劳动能力,而未包含部分损失劳动能力,所以司法实践中呈现了许多仅损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而要求加害人补偿被抚育人日子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撑的状况。
自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最高院《解说》”)发布以来,以上问题根本得到了处理。在最高院《解说》第17条和第28条中,除持续规则致人逝世的补偿责任人应补偿被抚育人日子费之外,一起规则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补偿责任人应依据受害人损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补偿被抚育人日子费等费用。
依据最高院《解说》第28条的规则,被抚育人包含以下几类人:
第一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抚育责任的未成年人。
这种状况详细包含:1、未成年子女(包含养子女、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2、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3、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二类: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抚育责任的损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这种状况详细包含:1、损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爱人;2、损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爸爸妈妈(包含养爸爸妈妈、构成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3、子女现已逝世或子女无力奉养,自己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4、缺少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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