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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莞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哪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22:04

关于2013年度调整我市工伤保险日子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事项
各社会保证分局: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则,结合市局关于2012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有关问题的指引,从2013年7月1日起开端,调整我市工伤保险日子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调整时刻和调整目标
从2013年7月1日起,对1-4级伤残员工日子护理费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则,随员工均匀薪酬增加调整,员工均匀薪酬负增加时不调整,即调整后金额=调整前每月金额×(上年度全市员工均匀薪酬/前年度全市员工均匀薪酬)。
依据上述调整计划,在履行2012年度全市员工均匀薪酬标准后,新核定的工伤保险日子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规则需调整上述待遇的,将统一在2013年7月进行核发。
三、其它
为保证上述待遇调整事项的顺利开展,请分局帮忙履行1-4级工伤员工及工亡员工供养亲属的生计验证作业,并及时做好有关方针解说。
分局在履行中遇有疑问的,请与市局工伤保险科或医疗工伤待遇核发科联络。
东莞市社会保证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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