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8:46

一、 案情概略 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流) 被告:上海品圆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圆公司) 被告:上海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宁公司) 被告:南京林通水运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林通公司) 2001年8月,被告品圆公司受被告科宁公司托付,为科宁公司将桶装液体助剂从上海运送至汕头。为此,品圆公司与原告中海物流签定协议,向中海物流租借24只20英尺集装箱。品圆公司将该24只集装箱装载在被告林通公司的“苏树立18”轮上。该轮从上海港动身,开航时船只无不适航状况。次日,“苏树立18”轮航行至浙江温州洞头海面遇到雷雨劲风,船只、船上货品及集装箱一起淹没。事端发作后,品圆公司将集装箱灭失的音讯及时告诉了中海物流。温州海事局制造的事端查询陈述书以为,形成本次事端的首要原因是气候海况恶劣,非有必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妥。 涉案24只集装箱系中海物流向中海集装箱运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租借。中海物流已向中集公司赔付集装箱灭失丢失71,700美元及租金247.8美元。 二、 法院裁判 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诉由为违约之诉。中海物流与品圆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借合同合法有用。中海物流与科宁公司、林通公司无租箱合同联系,故科宁公司、林通公司无须承当补偿职责。因温州海事局制造的事端查询陈述书未对气候海况恶劣程度作出定论,且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妥也是沉船事端的原因之一,故品圆公司等有关不行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中海物流未举证证明涉案集装箱价值,依据《世界集装箱超期运用费计收方法》的集装箱全损最低补偿额规范核算丢失为每只20英尺干货箱1,280美元。品圆公司在集装箱灭失后及时告诉中海物流,故无须付出超期运用费。据此,法院判定品圆公司向中海物流付出集装箱灭失补偿金30,720美元、用箱费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 中海物流及品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几方当事人在高级人民法院掌管下达到宽和协议,法院据此制造了调解书。林通公司向中海物流付出人民币20万元,终究处理了本案胶葛。 三、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集装箱租借合同项下恳求还箱及付出集装箱运用费、超期运用费的胶葛。 被告品圆公司征引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则“因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借物部分或悉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出租金;因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把集装箱的灭失原因说成是“因不行归责承租人的事由”和“不行抵抗力”进行抗辩,未得到法院的采信。 被告科宁公司和被告林通公司均辩称“与原告没有租借合同联系,不承当违约补偿职责”,均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终究法院确定此次海上事端不属“不行战胜、不行防止、不行预见”,被告品圆公司不能免责,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胶葛,按照法律规则或许按照约好处理。”集装箱租借人品圆公司应对“第三人原因”形成的集装箱灭失承当不能还箱的违约职责,一起须付出集装箱运用费;而被告科宁公司和被告林通公司不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一审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二十一条的规则,被告品援公司赔付原告后,能够另行申述向被告林通公司追偿。 本案二审期间,几方当事人达到宽和协议,林通公司直接向中海物流付出人民币20万元补偿,终究处理了涉案胶葛。 二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则,采纳灵敏的方法进行宽和,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功率。 四、一审判定书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327号 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品圆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林通水运有限职责公司 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圆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圆公司”)、被告上海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宁公司”)、被告南京林通水运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林通公司”)集装箱租借合同还箱及超期运用费胶葛一案,原告于2002年8月16日申述来院。本院于同年8月29日收到原告的案子受理费,于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1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1年8月,品圆公司承受科宁公司的托付,为科宁公司运送24只20英尺的集装箱货品,为此,品圆公司向原告租借了24只集装箱,涉案集装箱装载在林通公司一切的“苏树立18”轮上。同年8月30日,“苏树立18”轮从上海驶往汕头,途经温州邻近海面时船只及货品、集装箱一起淹没,涉案的24只集装箱也在其间。原告将涉案的24只集装箱租给品圆公司、科宁公司时,集装箱状况是无缺的,但品圆公司、科宁公司至今未偿还24只集装箱,也未对此作出任何补偿。因为涉案的集装箱是在林通公司掌管之下淹没的,林通公司也应对此承当补偿职责。故恳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24只集装箱并承当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租金33,180.00美元;如三被告不能返还集装箱,则补偿原告集装箱丢失71,700.00美元并付出自租箱之日起的利息丢失5,947.51美元。本案的诉讼费及产业保全费由三被告担负。 被告品圆公司辩称:因装载原告的集装箱的船只发作了淹没,淹没的原因是不行抗力,依据法律规则应当革除被告所负的民事职责。在本案中,品圆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差错,原告要求品圆公司承当违约职责没有法律依据。故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科宁公司辩称:因科宁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借合同联系,所以没有返还24只集装箱的职责,也不承当补偿丢失和付出利息的违约职责。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林通公司辩称:如原告诉林通公司违约,林通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联系,不能成立;如原告诉林通公司侵权,因林通公司的船只淹没归于不行抗力原因形成的,故可不承当补偿职责。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供给了如下依据: 依据1、品圆公司给原告的传真件,证明品圆公司向原告借箱的现实; 依据2、品圆公司的邮寄运单,证明科宁公司为邮寄人,涉案集装箱装在“苏树立18”轮上; 依据3、船只挂号资料,证明林通公司是“苏树立18”轮的船东; 依据4、工商资料,证明“南京林通水运中心”更名为“南京林通水运有限职责公司”; 依据5、租箱协议,证明涉案集装箱全损的价值; 依据6、中海集装箱运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发给原告的传真件,证明中集公司向原告索赔; 依据7、补偿证明,证明被告付出的补偿数额; 依据8、品圆公司的支票,证明品圆公司向原告借箱时,押支票作为担保; 依据9、箱龄证明资料,证明涉案集装箱的箱龄; 依据10、《我国港口攻略》摘抄,证明事端发作地的水文气候; 依据11、工商资料,证明科宁公司名称改变状况; 依据12、国家海洋气候资料,证明事端发作时最劲风力5级; 依据13、上海海洋预告中心证明,证明事端发作时最劲风力6至7级; 依据14、上海中心气候台的证明及气候云图,证明卫星云图剖析与实测不符。 被告品圆公司对原告的依据质证如下:依据1、2、3、4无贰言;依据5,实在性无贰言,但无法反映集装箱全损的价值;依据6,实在性无贰言,但中集公司提出的索赔恳求并不能证明集装箱的丢失,中集公司与原告是相关企业,故该依据的证明效能有问题;依据7,实在性无贰言,但原告付出的补偿款,应供给付款凭据,且该款不能作为原告对品圆公司建议权力的依据;依据8,无贰言;依据9,实在性有贰言,境外公司供给的资料应当公证、认证,境内依据资料应供给原件,该依据没有证明力;依据10,与本案无相关性;依据11,无贰言;依据12,对实在性没有贰言,但仅是参阅件,对证明内容有贰言;依据13,实在性无贰言,但对证明内容有贰言,该依据与温州海事局的事端陈述内容不一致;依据14,无贰言。 被告科宁公司对原告的依据质证如下:依据1、2、3、4无贰言;依据5,实在性无贰言,但无法反映集装箱全损的价值;依据6,实在性无贰言,但对集装箱丢失的价值有贰言;依据7,实在性无贰言,但无法证明集装箱丢失的价值;依据8、无贰言;依据9,实在性有贰言,境外公司供给的资料应当公证、认证,境内依据资料应供给原件,该依据没有证明力;依据10,实在性无贰言,但与本案无相关性;依据11,无贰言;依据12,对实在性无贰言,但仅是参阅件,对证明内容有贰言,且海洋站的方位与沉船的方位不同;依据13,对实在性无贰言,但对其证明力有贰言;依据14,无贰言。 被告林通公司对原告的依据质证如下:依据1、2、3、4无贰言;依据5,实在性无贰言,但租金显着高于市场价,对内容有贰言;依据6,实在性无贰言,但对集装箱丢失的价值有贰言;依据7,实在性无贰言,但无法证明集装箱丢失的价值;依据8、无贰言;9,实在性有贰言,境外公司供给的资料应当公证、认证,境内依据资料应供给原件,该依据没有证明力;依据10,实在性无贰言,但与本案无相关性;依据11,无贰言;依据 12,对证明的内容有贰言,丈量方位与沉船的方位不同,且依据内容仅仅部分摘抄,对方式也有贰言;依据13,因该依据仅是剖析定见,不是实况,且海洋预告中心无权预告海洋气候,对内容实在性有贰言。依据14,无贰言。 被告品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供给了如下依据: 依据1、品圆公司给原告的传真件,证明租箱的用处、租期,涉案集装箱灭失后已及时告诉原告; 依据2、“苏树立18”轮的事端查询陈述书,证明该轮在开航时适航,因不行抗力原因形成船只淹没、集装箱及货品全损。 原告对被告品圆公司的依据质证如下:依据1,没有贰言;依据2,实在性无贰言,但对其内容中的气候状况有贰言。 被告科宁公司、林通公司对被告品圆公司的依据无贰言。 被告科宁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供给了如下依据: 运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品圆公司与科宁公司存在货运合同联系,科宁公司与原告之间无集装箱租借联系。 原告对被告科宁公司的依据质证如下:实在性无贰言,因品圆公司将涉案集装箱转租给科宁公司,故科宁公司对此也有职责。 被告品圆公司、林通公司对被告科宁公司的依据无贰言。 被告林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供给了如下依据: 依据1、营业执照;依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林通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3、船只一切权证书;依据4、船只国籍证书,证明“苏树立18”轮的一切权是林通公司的。 依据5、船只检验证书,证明“苏树立18”轮是适航的。 依据6、船长陈述书;依据7、水上交通事端陈述书,证明事端发作的状况。 依据8、温州海事局事端陈述,证明事端原因及定论。 依据9、抢救进程的阐明,证明其时的气候状况。 依据10、海域气候剖析陈述;依据11、气候实况证明;依据12、专家剖析陈述,证明其时的气候、海况。 依据13、关于船长职责的海事局证明,阐明船长无差错。 依据14、关于大副职责的海事局证明,阐明大副无差错。 依据15、租船合同,证明在发作事端时,“苏树立18”轮处在期租期间。 原告对被告林通公司的依据质证如下:依据1、2、3、4,无贰言;依据5,实在性无贰言,但无法证明船只开航时是适航的;依据6,实在性无贰言,但对内容有贰言,气候状况的描绘与实践不符;依据7,没有原件,对实在性有贰言,对关于气候状况的描绘的内容也有贰言;依据8,实在性无贰言,对关于气候状况的描绘的内容有贰言;依据9,无原件,对实在性有贰言,对内容有贰言,气候状况的描绘与实践不符且该依据没有制造日期;依据10,实在性无贰言,但对剖析内容有贰言;依据11,没有原件,对实在性有贰言,且是剖析定见,不是实况记载;依据12,对剖析的正确性有贰言;依据13,实在性无贰言,但内容与海事查询陈述相对立;依据14,没有原件,对实在性有贰言;依据15,没有原件,实在性有贰言,且与本案无关。 被告品圆公司、科宁公司对被告林通公司的依据悉数无贰言。 本院对原告的依据确定如下: 依据1、2、3、4均是原件,依据8、11、14因被告无贰言,故均予以承认;依据5、6、7、10、13,因被告对实在性无贰言,故对实在性予以承认;依据9为复印件,因被告对实在性有贰言,故对实在性不予承认;依据12系原件,因被告林通公司对实在性未作出合理辩驳,故对实在性予以承认; 本院对被告品圆公司的依据确定如下:依据1,原告与其他被告无贰言,故予以承认;依据2,因原告与其他被告对实在性无贰言,故对实在性予以承认。 本院对被告科宁公司的依据确定如下:因原告与其他被告对实在性无贰言,故对实在性予以承认。 本院对被告林通公司的依据确定如下:依据1、2、3、4,因原告与其他被告无贰言,故予以承认;依据5、6、8、10、12、13,因原告与其他被告对实在性无贰言,故对实在性予以承认;依据7为复印件,该依据制造人是林通公司,从依据来历可承认其实在性;依据9、11、14、15,未供给原件,原告对实在性有贰言,不予承认。 经对原告和被告供给的依据进行认证,并结合庭审查询,本院承认以下现实: 2001年8月,品圆公司受科宁公司的托付,为科宁公司运送24只20英尺的集装箱货品,从上海至汕头。因该货品装在原告的集装箱内,为桶装液体助剂,故品圆公司向原告续租这24只集装箱,并约好:每只集装箱用箱费为人民币500元,还箱至上海洋泾码头,运用时间为25天,超期运用费为每只集装箱3.50美元/天。品圆公司将24只集装箱装载在林通公司一切的“苏树立18”轮上。同年8月29日,“苏树立18”轮从上海港动身,开航其时船只并无不适航的状况。次日19时30分,船只航行至浙江温州洞头滨海海面,遇到了雷雨劲风,19时50分,船只开端下沉,直至船只及货品、集装箱一起淹没,其间包含涉案的24只集装箱。事端发作后,品圆公司将集装箱灭失的音讯及时告诉了原告,并称等海事陈述出来之后再商处理定见。 2001年12月18日,温州海事局制造《“苏树立18”轮沉船事端查询陈述书》,对事端原因作出了剖析,以为形成本次事端的首要原因是气候海况恶劣。非有必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妥。 因为涉案的24只集装箱是原告向中集公司租借的,2002年10月8日,原告向中集公司赔付了集装箱(按照干货箱的规范)灭失丢失71,700.00美元及租金247.80美元。 本院以为:原告与被告品圆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借合同,两边均已承认,这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且合同方式要件符合规则,应确定为合法有用。原告与被告科宁公司、被告林通公司不存在租箱合同联系。 品圆公司以为,温州海事局制造的《“苏树立18”轮沉船事端查询陈述书》承认是不行抗力原因形成租借物灭失,故集装箱租借人能够免责。可是温州海事局的“事端查询陈述书”以为形成本次事端的首要原因是气候海况恶劣;非有必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妥。该陈述已清晰表述船员应变能力差,操作不妥也是本次事端原因之一,一起对气候海况恶劣的程度未作定论,更未对是否归于不能战胜、不能防止、不能预见的事由下判别,故品圆公司提出不行抗力的抗辩不能成立。 被告林通公司以为温州海事局已证明,“该事端是因为天然气候海况恶劣所引起,船长黄光铃及其他船员不承当本次事端的职责”,故本次事端属不行抗力。虽该份依据所述的事端原因与《“苏树立18”轮沉船事端查询陈述书》不同,可是从依据意图性来看,出具该证明的首要意图是用以阐明船长及船员在水路货品运送中无补偿职责,并没有阐明船东无职责;从依据效能上来看,该依据的落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海事专用章(1)”的印章,从效能上要低于温州海事局的公章;从依据的全面性来看,《“苏树立18”轮沉船事端查询陈述书》具体地记载了事端发作时的状况,归纳地剖析了事端的原因,具完整性和可信性。故林通公司建议不行抗力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据《“苏树立18”轮沉船事端查询陈述书》中所承认的现实,在事端发作其时,“苏树立18”轮在海面上遇到7-9级劲风,可是这无法推出“苏树立18”轮是突遇7-9级劲风,不行抵抗,必定淹没的定论。故被告作不行抗力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品圆公司称因其片面上无差错,故不承当民事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二十一条规则,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形成违约的,也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职责。租借期间届满,承租人有必要返还租借物,不能返还的,需补偿经济丢失。 关于涉案的24只集装箱价值及箱龄,原告未能供给有用的依据加以证明,两边对涉案的24只集装箱价值事前又无约好,依据有关法律规则,应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因为原告与被告品圆公司的租借联系的确存在,且租借物现已灭失也属现实,故依据《世界集装箱超期运用费计收方法》集装箱全损最低补偿额规范核算,每只20英尺的干货箱为1,280.00美元,24只集装箱合计应补偿30,720.00美元。 品圆公司辩称,因为“苏树立18”轮淹没导致集装箱灭失,运用收益无法完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则,无须向原告付出用箱费及超期运用费。本院以为,“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是指承租人已尽了妥善保管的职责。本案因为品圆公司未提交相关的依据,证明其现已为租借物挑选了慎重的占有人。故品圆公司恳求免付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因涉案集装箱灭失是在品圆公司正常运用期间,且品圆公司在集装箱灭失后,及时告诉了原告,并未发作超期运用费;另原告向中集公司赔付时,也没有付出超期运用费,故原告诉讼恳求中的超期运用费部分,本院不予支撑。 原告还恳求自租箱之日起至判定收效之日止的利息丢失,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本院以为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但因为原告向中集公司赔付集装箱灭失丢失之日起其利息丢失实践发作,故品圆公司还敷衍原告30,720.00美元和人民币12,000.00元所发生的银行同期企业存款活期利息丢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判定收效之日止)。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一十二条、榜首百一十三条榜首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上海品圆交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付出集装箱灭失补偿金30,720.00美元、用箱费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丢失(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定收效之日止,利率为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该金钱应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出结束,逾期实行应加倍承当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二、对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案子受理费人民币11,574.74元、保全费人民币4,520.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担负人民币10,735.94元,被告上海品圆交易有限公司担负人民币7,358.80元。被告上海品圆交易有限公司担负之数应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迳向原告付出,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另退。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