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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庭长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4:43
依据搜集合法性的现实与违法构成现实之间有着严密的内涵相关,是用于证明违法构成现实存在的依据法现实。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应当适用严厉证明,与违法构成现实的查询相独立,建立“先行当庭查询为准则,法庭查询完毕前进行查询为破例”的查询程序。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当证明职责,适用依据的确、充沛的证明规范。
一、依据搜集合法性的现实与违法构成现实的联络
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办法和证明规范,是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的核心问题。这两个问题都与证明目标和证明职责严密相关。针对不同的证明目标,需求由不同的证明主体承当证明职责,而且适用不同的证明规范。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清晰规矩,人民检察院承当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职责,在此根底上,为合理界定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办法和证明规范,要害在于供认“依据搜集合法性的现实”这一证明目标的法令特点。
有观念以为,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不是违法构成现实,仅是证明特定依据资料是否具有依据资历的现实,因而,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的证明,不适用违法构成现实的证明规范。咱们以为,这种观念将依据与违法构成现实分裂开来,值得商讨。供认案子现实,有必要以依据为依据。这是依据裁判准则最根本的要求。依据与违法构成现实之间有着严密的内涵相关,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仍是审判机关供认的违法现实,都是建立在依据的根底之上的。没有依据,违法现实必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正是有鉴于此,实践中对违法构成现实存在的争议,一般表现于对特定依据的争议。
环绕依据存在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依据资历,二是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特定的依据要想成为定案的依据,需求经过两个环节的检查:榜首个环节是检查供认特定的依据资料是否具有依据资历,即,能否被法庭选用为诉讼依据。假如特定的依据资料被确以为不合法依据或许与案子现实没有相关,就不具有依据资历,不能作为诉讼依据运用。第二个环节是检查供认特定的诉讼依据对违法构成现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被法庭采信为定案的依据。假如特定的依据资料短缺牢靠性,无法查验现实,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有关依据搜集合法性的现实,直接决议着特定依据资料是否具有依据资历,是依据资料成为定案依据的先决条件,因而在实践中往往成为控辩两边争议的目标和焦点。
现阶段,“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依然存在,什物依据以及科学依据的搜集和运用没有得到满足注重,一些案子的依据系统首要是环绕口供构建起来的,假如口供被确以为不合法依据从而予以扫除,整个依据系统就非常单薄,以至于违法构成现实的供认无法到达依据的确、充沛的证明规范。可见,有关依据搜集合法性问题的争议,虽然针对的是单个依据,但因争议依据一般是案子中的要害依据,一旦被扫除,就将直接影响违法构成现实的供认,决议案子的终究处理成果,因而,不能简略地将之视为一般性的依据问题。
从依据与违法构成现实的联络看,依据搜集合法性的现实,既不是实体法现实,也不是程序法现实,而是用于证明违法构成现实存在的依据法现实。正是因为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是违法构成现实顺便的“争议中的现实”,被告方建议不存在是对控诉方建议该现实存在的否定,因而,依据证明职责分配原理,应当由控诉方而不是被告方对此承当证明职责。〔1〕
作为违法构成现实顺便的现实,依据搜集合法性的现实影响甚至决议控诉方的指控终究能否建立,影响到被告人刑事职责的供认,与案子实体处理有着极点严密的联络。只需科学知道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与违法构成现实之间的严密相关,才干合理建立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准则。
二、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的证明办法
关于证明的办法,有严厉证明与自在证明之分。所谓严厉证明与自在证明,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法上的根本概念,并在德国和日本的学说和判例中得以开展。〔2〕英美法系对证明规范问题也有相似的区别。〔3〕严厉证明,是指运用法定依据办法,经过法令规矩的依据查询程序进行的证明。自在证明,是指运用除此之外的办法不受法令规矩的束缚而进行的证明。〔4〕
2012年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并未清晰表现严厉证明和自在证明的区别。一般以为,对违法构成现实和倾向于对被告人从重处分的量刑现实应当适用严厉证明,对程序法现实和倾向于对被告人从宽处分的量刑现实可以适用自在证明。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虽然其有别于实体法现实和程序法现实自身,但因为该现实对违法构成现实的供认严密相关,相同应当适用严厉证明。
因为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究竟不是违法构成现实自身,因而,虽然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应当适用严厉证明,但其相对独立性决议了需求设置一个独立的程序。〔5〕在这个独立程序中需求处理的并非指控的违法构成现实是否建立的问题,而是特定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从而能否作为诉讼依据运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矩人民法院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查询的详细操作程序。依据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简称《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第5条第1款的规矩,对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的扫除不合法依据请求,法庭在公诉人宣读申述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查询。之所以建立“先行当庭查询”规矩,首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榜首,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与违法构成现实具有相对独立性,需专门进行查询。从特点上看,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并非案子的实表现实,而是违法构成现实顺便的现实,触及的是依据资历问题,决议某个依据能否作为诉讼依据运用。因为依据搜集合法性存在争议的依据一般是案子中的要害依据,有必要对存在争议的依据搜集合法性问题专门进行查询。
第二,有关依据搜集合法性的争议,应当在对违法构成现实进行法庭查询之前,经过专门查询程序作出处理。在国外陪审团审判形式下,例如英国,假如辩解方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就应当在控诉方出示该依据前向法官提出扫除请求,法官一般会间断诉讼,举办专门的“预先审阅程序”,即所谓“审判中的审判”,在陪审团离席的状况下供认依据的可采性。我国虽不施行陪审团审判,但立法建立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后,也需区别依据资历和证明力两个层面的问题。详细言之,不合法依据不具有依据资历,不能作为诉讼依据运用,也就谈不上证明力的问题。特定的依据只需具有依据资历,才干当庭举证、质证,然后结合其他依据检查评断其证明力。为防止混杂依据资历和证明力,应当在对违法现实进行查询之前(即,对有关依据举证、质证之前),经过专门查询程序先行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争议作出处理。在此根底上,法庭再开端对违法现实的法庭查询程序,由此可以防止不合法依据对案子现实的供认发作不当影响,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性。
《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施行之初,实践中遇到单个案子,尤其是多被告人、多起违法现实的案子,在审判过程中,有多名被告人当庭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因为其时的庭前预备程序尚不兴旺,人民法院未能充沛利用庭前程序整理争点,一起遭到人民检察院的举证才干、辩解律师的辩解战略等要素影响,庭审中对依据搜集合法性进行先行查询的时刻较长,案子迟迟未能进入对违法现实的审理阶段,庭审功率遭到必定影响。〔6〕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简称《法院解说》)第100条第2款对先行当庭查询规矩作出调整,建立了“先行查询与法庭查询完毕前一起查询并行”的规矩,详细规矩:“法庭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的查询,依据详细状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扫除不合法依据的请求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查询完毕前一起进行。”这一规矩在其时有必定积极意义,法庭可以较为灵敏地调整庭审流程,防止因羁绊于依据搜集合法性等问题而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但实践中,有的法院走向了极点,即,对辩解方提出的扫除不合法依据请求,一般不先行查询,而是留下法庭查询完毕前一起查询,有的甚至不予查询。一起,因依据搜集合法性争议触及的是依据资历问题,无论是先行查询仍是法庭查询完毕前一起查询,都要在查询后对依据资历问题作出裁判,供认争议依据能否作为诉讼依据运用,但有的法院因各种要素不肯或不敢对该问题直接作出裁判,一般不进行先行查询,而是留下法庭查询完毕前一起查询,终究对该问题不作裁判、模棱两可。这种做法极易导致混杂依据资历和证明力问题,实践上架空了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
跟着庭前预备程序不断完善,加上控、辩、审各方对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也由生疏到逐渐了解,“先行当庭查询”规矩开端面临的庭审不畅问题现已可以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此种状况下,无论是先行当庭查询仍是法庭查询前一起查询,面临的都是相同的问题,因而,两种形式下的庭审功率并无实践差异。但“先行查询与法庭查询完毕前一起查询并行”规矩所导致的前述问题却需求仔细处理。
鉴于庭前预备程序和不合法依据扫除程序日趋优化,有必要重申“先行当庭查询”规矩的要求,建立“先行当庭查询为准则,法庭查询完毕前进行查询为破例”的新规矩。详细言之,在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开庭审理前提出扫除不合法依据请求的景象,如控辩两边在庭前会议中未能到达共同意见,准则上应当先行当庭查询。例如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案,同案被告人林某、岳某在开庭前提出扫除不合法依据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举行庭前会议,就依据搜集的合法性问题核实状况,听取意见。在控辩两边未能到达共同意见的状况下,法庭开庭后当即进行依据搜集合法性查询,公诉人举证后,法庭不能扫除林某、岳某庭前有关供述是选用不合法办法搜集的或许性,并当庭决议予以扫除。
需求指出的是,对多名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当庭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等景象,如坚持先行当庭查询或许导致庭审中止,一起,案子中还有其他相对独立的违法现实可以查询的,为防止庭审过火拖延,也可以在法庭查询完毕前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还有一类案子,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在庭前未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或许庭前提出的请求被法庭驳回,直至对争议依据进行法庭查询时才提出扫除请求。例如,法庭查询开端后,公诉人现已出示了一些依据,当出示到某个依据时,被告人提出该依据是不合法依据并请求法庭予以扫除。此种状况下,法庭也应当坚持“先行当庭查询”规矩,暂时刻断法庭查询,先对辩解方的请求进行检查,经检查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请求;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查询。假如人民检察院对该争议依据的合法性事前未搜集相关依据,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三、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的证明规范
2010年《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第11条规矩:“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或许已供给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条规矩建立了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规范,即,“依据的确、充沛”的规范。首要理由如下:假如对控诉方证明依据搜集合法性的现实下降证明规范,仅要求到达“优势依据”的程度,意味着控诉方对违法构成现实顺便的依据法现实的证明没有扫除被告方提出的“合理置疑”,从而对违法构成现实自身的证明也未能扫除“合理置疑”。此种状况下,假如法庭以合法性不能供认亦即不的确的依据供认被告人有罪,就违反了依据的确、充沛的规范。对控诉方下降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规范必定导致客观上由被告方承当相应的证明职责,这将导致刑事诉讼法规矩的“依据的确、充沛”的科罪规范失掉存在的根底,一起,司法实践中也无法根绝因选用经过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获得的口供而将疑案过错地作为留有余地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案子降格处理的做法。〔7〕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8条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规范作出了新的规矩,即:“关于经过法庭审理,供认或许不能扫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矩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对有关依据应当予以扫除。”有观念以为,法令对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规矩了两个证明规范,一是“供认”规范,二是“不能扫除”规范,并以为一起规矩两个规范在立法技术上是存在缺点的。
咱们以为,依据前文剖析,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是违法构成现实顺便的现实,与违法构成要件现实的证明存在严密相关。因而,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的证明规范与违法构成现实的证明规范在本质上应当是共同的。依据依据裁判准则,假如据以科罪(证明违法构成现实)的依据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疑问,那么,以之为根底供认的违法构成现实显着达不到“依据的确、充沛”的证明规范。简言之,从依据与违法构成现实的逻辑联络上看,法庭对指控违法的依据的合法性存在合理置疑的,必将导致对指控的违法构成现实存在合理的置疑。因而,在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向法庭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法庭经检查对依据搜集合法性有疑问的状况下,控诉方应当供给的确、充沛的依据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
已然建议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的证明适用“依据的确、充沛”的证明规范,就触及到对刑事诉讼法第54条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规矩的所谓“两个”证明规范的了解问题。实践上,从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的证明视点,刑事诉讼法第54条所作规矩,与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适用“依据的确、充沛”证明规范的要求是共同的。
一是“供认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的景象”。假如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扫除不合法依据的请求后,供给了清晰的依据资料,可以证明办案人员对其施行了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取证行为,例如,被告人供给了讯问后遭到刑讯逼供构成的血衣,而且体表存在显着的身体损害,相关证人亦证明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或许办案人员供认自己有刑讯逼供行为,有的案子,办案人员甚至因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被追查刑事职责,此刻就可以“供认”办案人员是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鉴于此种景象下,一般是由辩解方供给办案人员不合法取证的相关依据资料,不存在人民检察院举证证明依据搜集合法性的问题。这就如同对违法构成现实的证明,假如辩解方现已供给了不在违法现场、未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归于依法不负刑事职责的精神病人等牢靠的无罪依据,足以供认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一般就不会再坚持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有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获取办案人员涉嫌不合法取证的相关头绪后,依据法令规矩进行查询核实,查明办案人员有不合法取证景象,此种景象下,人民检察院依法扫除有关依据,不再将之作为指控违法的依据,也就谈不上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问题。
关于所谓“供认”的证明规范,有学者以为,假如由法院自动对不合法依据进行查询核实后得出“供认”存在不合法取证景象的定论,这与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位置是相违反的。一起,有的办案机关以“被告人没有依据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作为不扫除不合法依据的理由,实践上相当于以为被告人有证明自己遭到刑讯逼供的职责,诸如此类的景象反映出,“供认”规范简单使人误解为应当由辩解方承当取证行为违法性的证明职责,这对辩解方是晦气的,也不符合证明职责分配的根本规矩。〔8〕
咱们以为,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归于违法构成现实顺便的现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当证明职责,这是法令的清晰要求,有必要坚持。关于详细的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矩,人民检察院承当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职责,依据该要求,人民检察院除了要证明指控的违法构成现实建立外,也要证明其用于证明违法构成现实建立的依据具有合法性。因而,人民检察院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的证明职责,实践上隐含于对违法构成要件现实的证明职责之中。虽然刑事诉讼法要求辩解方提出扫除不合法依据请求时应当供给相关头绪或许资料,但这仅仅开始的举证职责,只需使人民法院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发作疑问即可。一起,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对依据搜集合法性存在的争议作出裁判,不承当任何证明职责。人民法院如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应当让人民检察院举证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
二是“不能扫除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的景象”。这一证明规范是从人民检察院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据搜集合法性所设定的证明规范。〔9〕实践上,“不能扫除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的景象”,是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适用“依据的确、充沛”证明规范的内涵要求。假如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扫除不合法依据的请求,法院经检查后启动了专门的查询程序,人民检察院未能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供给依据,或许供给的依据未能到达的确、充沛的依据规范,就归于不能扫除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的景象。
需求指出的是,控诉方供给的确、充沛的依据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法庭依法供认争议依据具有依据资历后,虽然可以对该依据当庭宣读、质证,但该依据并不必定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辩解方而言,即便法庭经检查驳回了扫除不合法依据请求,或许经查询后以为依据是合法搜集的,针对该依据的辩解作业并未完毕。在接下来对有关依据进行质证的过程中,辩解方还可以结合其所把握的相关头绪或许资料,对该依据的客观真实性提出质疑。可见,严厉区别依据的资历和证明力两个层次后,辩解方环绕依据的辩解作业也分为两个层次,即:针对依据资历问题的辩解和针对证明力问题的辩解。在施行陪审团审判形式的国家,对依据的辩解也分为相似的两个层次。例如在英国,辩解律师依据辩解战略的考虑,既可以挑选经过预先审阅程序对依据资历提出应战,也可以挑选在陪审团审判过程中直接对依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即,因特定依据是不合法获取的,缺少牢靠性,陪审团不该采信。假如辩解律师挑选经过预先审阅程序对依据资历提出应战,即便法官在该程序中经查询决议选用有关依据,辩解律师依然可以在陪审团审判过程中对该依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辩称该依据缺少牢靠性,陪审团不该采信。因而,当有关依据的合法性得到法庭供认,当庭宣读、质证后,法庭要结合其他依据检查判别该依据的证明力,从而决议该依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至此,依据资料先经过依据资历方面的查验成为诉讼依据,再经过证明力方面的查验成为定案的依据,依据的整个诉讼之旅才终告完结。
此外,有必要指出的是,扫除不合法依据,并不意味着案子就要宣告无罪。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处理的是特定依据的依据资历问题,虽然一些案子中,要害依据对违法构成现实的证明具有重要影响甚至决议性效果,可是,扫除不合法依据后,案子终究的处理成果还要取决于其他依据状况。假如扫除不合法依据后,其他依据不足以供认违法构成现实,就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定;假如扫除不合法依据后,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供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即便法院未扫除不合法依据,但其他依据不足以供认违法构成现实的,也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定。
四、严厉施行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准则变革
在公诉案子中,严厉施行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着重人民检察院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应当到达依据的确、充沛的证明规范,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要,强化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有助于保证司法范畴的人权。面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不合法取证行为时有发作的现状,只需依法扫除经过上述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在诉讼程序内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给充沛的法令救助,才干真实完成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法令保证,切实落实不得逼迫自证其罪准则。
其次,强化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有助于全面遵循依据裁判准则。严厉依法搜集依据,保证定案依据具有依据资历,是依据裁判准则的内涵要求。对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适用较高的证明规范,可以进步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取证的知道和才干,促进办案人员严厉依法搜集、固定依据,规范侦办取证行为,削减刑讯逼供和不合法取证景象发作。
终究,强化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有助于防止错案发作。依据是供认违法现实的根底,假如依据不合法,尤其是经过不合法办法搜集的言词依据,虚伪的或许性很大,假如将此类依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既或许委屈无辜者,也或许会放纵真实的违法人。要害依据搜集的合法性存疑,以之为依据供认的违法现实当然也不能扫除合理置疑。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刑事错案,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大多是因为选用经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虚伪供述,从而导致违法现实供认呈现过错。
十八届四中全会清晰提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准则变革,保证侦办、检查申述的案子现实依据经得起法令的查验。只需严厉施行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注重依据搜集合法性的证明,才干保证法庭在查明现实、供认依据、维护诉权、公平裁判中发挥决议性效果。清晰依据搜集合法性现实的证明办法和证明规范,严厉施行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准则变革的要害切入点,对变革完善刑事诉讼准则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罗国良:“论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中口供合法性的证明职责”,载《我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6期。
〔2〕闵春雷:“严厉证明与自在证明新探”,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
〔3〕DavidJohnston、Glenn Hutton,Blackstone’sPolice Manuel-Evidence and Procedure,2003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63-164.
〔4〕宋英辉等:《刑事诉讼原理》,法令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
〔5〕同注〔1〕。
〔6〕庭审是定分止争的场所,倡议“庭审中心主义”,要害是要保证“现实依据查询在法庭,科罪量刑争辩在法庭,裁判成果构成于法庭”,使庭审在查明现实、供认依据、维护诉权、公平裁判中发挥决议性效果。据此,应当对庭审的持续时刻有理性的知道和科学的情绪,冗长磨蹭、功率低下的庭审当然欠好,但过火重视甚至故意缩短庭审持续时刻也是不当的。对有些疑问杂乱、争议较大的案子,庭审持续时刻较长是合理的,要害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案子中存在的争议。
〔7〕张军主编:《刑事依据规矩了解与适用》,法令出版社2010年版,第336页。
〔8〕陈光中主编:《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施行问题研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26页。
〔9〕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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