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优劣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5:27
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历,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长处:
(1)股份转让自在,公司股东向别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赞同,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操作上更为自在;
(2)彻底躲避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问题,一起也节省了相关本钱;
新设股份公司有以下缺陷:
(1)组织设置杂乱,至少需求5名董事,3名监事(公司法108、117条),董事会、监事会一年需开会2次,股东大会至少一年一次,相关的会议本钱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较多的董事和监事座位需求安顿。此外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公司建立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股份转让有约束等(公司法141条);
(2)股份转让自在,公司股东向别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赞同,如公司运营不顺或团队呈现不稳定,或许导致第三方的进入。
二、新设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长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运营本钱低,组织设置少,比较合适企业的开始发展阶段;
(2)有限公司股份向非股东转让需决策程序,公司法第71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缺陷主要是:
(1)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需其他股东赞同,股权转让不自在
(2)改制时需求进行审计、评价等,发生必定的时刻和资金本钱;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历,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长处:
(1)股份转让自在,公司股东向别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赞同,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操作上更为自在;
(2)彻底躲避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问题,一起也节省了相关本钱;
新设股份公司有以下缺陷:
(1)组织设置杂乱,至少需求5名董事,3名监事(公司法108、117条),董事会、监事会一年需开会2次,股东大会至少一年一次,相关的会议本钱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较多的董事和监事座位需求安顿。此外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公司建立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股份转让有约束等(公司法141条);
(2)股份转让自在,公司股东向别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赞同,如公司运营不顺或团队呈现不稳定,或许导致第三方的进入。
二、新设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长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运营本钱低,组织设置少,比较合适企业的开始发展阶段;
(2)有限公司股份向非股东转让需决策程序,公司法第71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缺陷主要是:
(1)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需其他股东赞同,股权转让不自在
(2)改制时需求进行审计、评价等,发生必定的时刻和资金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