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9:57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6)琼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美景园出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贸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游永谦,总经理。托付署理人廖振武,该公司副经理。托付署理人吴少波,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辞,市长。托付署理人王峰,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托付署理人文光利,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原审第三人海南君创出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新世界花园C座808房。法定代表人梁溢安,总经理。托付署理人张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美景园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园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海南君创出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公司)行政复议决议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定,于2005年11月25日经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06年4月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景园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廖振武、吴少波,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的托付署理人王峰、文光利和原审第三人君创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张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审理期限延伸至5月17日。期间本案因君创公司书面恳求要求和谐处理,于2006年5月16日间断诉讼。本院经安排本案各方当事人和谐未果,于2006年6月13日康复诉讼,现已审理完结。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经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定承认浙江省余杭市农业银行劳作服务部(以下简称余杭劳作服务部)对南边大厦西裙楼底层大堂979.9平方米,主楼第18层822.56平方米享有产权。1999年5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协助履行通知书,要求海口市房子办理局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余杭劳作服务部。余杭劳作服务部没有处理房产过户手续即于2004年10月托付海南启铭拍卖公司拍卖该房产。君创公司经过竞拍获得上述房产的产权。君创公司在向海口市房产办理局恳求处理拍卖获得的房产挂号手续时发现海口市房产办理局已将南边大厦第一层西裙楼给美景园公司颁布了房产证。君创公司遂向海口市政府恳求行政复议,恳求吊销海口市房产办理局过错的发证行为。在该行政复议检查期间,海口市房产办理局经核对,于2005年3月13日作出《关于刊出市玉沙路南边大厦第HK056035号房子权属证书的决议》(海房字[2005]032号,以下简称032号决议),决议刊出原在美景园公司名下的房产挂号,并奉告原产权人应自接到该决议后持房子权属证书申办挂号手续。032号决议下达后,君创公司向海口市政府撤回行政复议恳求,并持2005年4月13日海口市房产测绘所出具的《海口市房子建筑面积测绘陈述》,向海口市房子办理局恳求处理南边大厦西裙楼底层大堂的产权挂号。海口市房产办理局以为法院判定过户给余杭劳作服务部的房产并未清晰四至,于2005年4月29日致函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清晰房产四至。在法院没有答复前,海口市房产办理局回绝承受君创公司提出的房产确权恳求。君创公司以为海口市房产办理局行政不作为,再次向海口市政府恳求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致函海口市房产局:"可由贵局自行确认或奉告当事人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海口市政府作出36号《行政复议决议书》。美景园公司不服该决议,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以为,君创公司经过揭露竞买方法获得的南边大厦西裙楼底层大堂979.9平方米的产权权益应依法遭到维护。在海口市房产办理局已吊销了其错颁给美景园公司的第HK056035号房子产权证,且在君创公司向海口市房产办理局恳求产权挂号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办理局作为房产挂号的受理及办理功能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据君创公司的产权来历公正合理地为产权人颁布产权证。市房产办理局不受理君创公司的产权挂号恳求并不为其颁布产权证归于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行为,海口市政府作出责令其实行法定责任的决议理由充沛。美景园公司诉请无理,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6条第(四)项的规则判定:驳回美景园公司的诉讼恳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