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有哪些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23:57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强制实行义务的行为。那么,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一、查封、扣押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依据资料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查看的需求,能够对药品质量进行查看查验。查看查验应当依照规则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依照国务院规则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资料能够采纳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议;药品需求查验的,有必要自查验陈述书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议。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资料和现已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许或许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纳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现已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许或许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现已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许或许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予以查封、扣押。”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资料和现已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许或许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纳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查看中,对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资料能够采纳查封、扣押的办法,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议。”
四、查封、扣押假劣或许质量可疑的疫苗
法律依据:
《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疾病防备操控安排、接种单位、疫苗出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许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当即中止接种、分发、供给、出售,并当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陈述,不得自行处理。接到陈述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当即安排疾病防备操控安排和接种单位采纳必要的应急处置办法,一起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陈述;接到陈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许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纳查封、扣押等办法。”
一、查封、扣押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依据资料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查看的需求,能够对药品质量进行查看查验。查看查验应当依照规则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依照国务院规则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资料能够采纳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议;药品需求查验的,有必要自查验陈述书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议。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资料和现已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许或许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纳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现已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许或许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现已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许或许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予以查封、扣押。”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资料和现已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许或许形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纳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办法。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查看中,对有依据证明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资料能够采纳查封、扣押的办法,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议。”
四、查封、扣押假劣或许质量可疑的疫苗
法律依据:
《疫苗流转和防备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疾病防备操控安排、接种单位、疫苗出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许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当即中止接种、分发、供给、出售,并当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陈述,不得自行处理。接到陈述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当即安排疾病防备操控安排和接种单位采纳必要的应急处置办法,一起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陈述;接到陈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许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纳查封、扣押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