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的婚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9:50
浅显来说,假借成婚之名义来进行骗得金钱等行为,就叫做骗婚。上当的婚姻能够恳求法院吊销吗?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令知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上当的婚姻能够恳求法院吊销吗
案情介绍:
2004年5、6月间,被告人刘某(女,已成婚)、陈某、韦某与名叫“大嫂”的女性密议合伙骗婚,商定由陈某充任介绍人去物识骗婚目标,被告人刘某化名韦某某与别人假成婚,韦某则充任韦某某的父亲,不知名的女性充任韦某某的“大嫂”。密议后,陈某于同年7月份物识到被害人林某,并要了林某的联系电话。
同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与大嫂带刘某到被害人林某家与林某相亲,当晚在林某家住宿一晚,在骗得林某信赖后,被告人陈某与韦某策划,由陈某详细处理身份证、户口簿等假证件事宜,证件办好后,被告人刘某于2004年9月6日以化名、假身份证、假户口簿与被害人林某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
之 后,被告人刘某、陈某、韦某与“大嫂”以收取礼金、媒妁介绍费为由,骗得林某的现金6580元,其间礼金6000元,媒妁介绍费580元。被告人刘某与林 某挂号成婚几天后,以外出打工为由脱离林某家,之后一向没有回来。所得赃物,刘某分得2500元,陈某分得800元,韦某分得500元。2006年3月, 被告人刘某、陈某、韦某分别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遍地罚金1000元。
遭受骗婚能否吊销婚姻呢?
骗婚应属可吊销婚姻,由于被告人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林某成婚,其行为虽现已构成重婚行为,按《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则,契合婚姻无效中的“重婚”景象,但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成婚的实在意图是想骗得被害人林某的金钱,并不是想与林某缔成婚姻。
并且这种婚姻行为,契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即诈骗方具有诈骗的成心、诈骗方施行了诈骗行为、被诈骗方因诈骗而堕入过错、被诈骗人因过错判断而作出了意思表明,本案就归于这种景象。婚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行为最实质的特色便是当事人意思表明要实在。
在诈骗婚姻中,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在婚姻问题上表明不实在、不自愿,这明显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准则,已然婚姻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令行为,本该遭到民法有关准则的束缚,但鉴于其与当事人身份严密相关的特殊性,我国历来选用特别的法令准则对其加以标准,在特别法令没有详细规则下,适用普通法进行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将诈骗婚姻作为可吊销婚姻是彻底合理的因而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成婚挂号行为应为可吊销行为,对可吊销婚姻,《婚姻法》尽管规则只要“钳制成婚”情 形时才能够提出吊销,但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中都规则“诈骗”行为归于可吊销行为。
判定成果:
在对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的婚姻效能问题上,一种观念以为,该婚姻应为婚姻无效,其理由主要是被告人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林某成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该景象契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婚姻无效的四种景象中的“重婚”景象,因而该婚姻应属婚姻无效;
另一种观念以为该婚姻应属可吊销婚姻,其理由主要是该婚姻尽管契合婚姻无效中的“重婚”景象,但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成婚的实在意图并不是想缔成婚姻,而是想经过婚姻关系骗得金钱,归于具有诈骗性质,契合现行法令规则的可吊销景象,因而,该婚姻应属可吊销婚姻。
上当的婚姻能够恳求法院吊销吗
案情介绍:
2004年5、6月间,被告人刘某(女,已成婚)、陈某、韦某与名叫“大嫂”的女性密议合伙骗婚,商定由陈某充任介绍人去物识骗婚目标,被告人刘某化名韦某某与别人假成婚,韦某则充任韦某某的父亲,不知名的女性充任韦某某的“大嫂”。密议后,陈某于同年7月份物识到被害人林某,并要了林某的联系电话。
同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与大嫂带刘某到被害人林某家与林某相亲,当晚在林某家住宿一晚,在骗得林某信赖后,被告人陈某与韦某策划,由陈某详细处理身份证、户口簿等假证件事宜,证件办好后,被告人刘某于2004年9月6日以化名、假身份证、假户口簿与被害人林某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
之 后,被告人刘某、陈某、韦某与“大嫂”以收取礼金、媒妁介绍费为由,骗得林某的现金6580元,其间礼金6000元,媒妁介绍费580元。被告人刘某与林 某挂号成婚几天后,以外出打工为由脱离林某家,之后一向没有回来。所得赃物,刘某分得2500元,陈某分得800元,韦某分得500元。2006年3月, 被告人刘某、陈某、韦某分别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遍地罚金1000元。
遭受骗婚能否吊销婚姻呢?
骗婚应属可吊销婚姻,由于被告人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林某成婚,其行为虽现已构成重婚行为,按《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则,契合婚姻无效中的“重婚”景象,但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成婚的实在意图是想骗得被害人林某的金钱,并不是想与林某缔成婚姻。
并且这种婚姻行为,契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即诈骗方具有诈骗的成心、诈骗方施行了诈骗行为、被诈骗方因诈骗而堕入过错、被诈骗人因过错判断而作出了意思表明,本案就归于这种景象。婚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行为最实质的特色便是当事人意思表明要实在。
在诈骗婚姻中,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在婚姻问题上表明不实在、不自愿,这明显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准则,已然婚姻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令行为,本该遭到民法有关准则的束缚,但鉴于其与当事人身份严密相关的特殊性,我国历来选用特别的法令准则对其加以标准,在特别法令没有详细规则下,适用普通法进行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将诈骗婚姻作为可吊销婚姻是彻底合理的因而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成婚挂号行为应为可吊销行为,对可吊销婚姻,《婚姻法》尽管规则只要“钳制成婚”情 形时才能够提出吊销,但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中都规则“诈骗”行为归于可吊销行为。
判定成果:
在对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的婚姻效能问题上,一种观念以为,该婚姻应为婚姻无效,其理由主要是被告人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林某成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该景象契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婚姻无效的四种景象中的“重婚”景象,因而该婚姻应属婚姻无效;
另一种观念以为该婚姻应属可吊销婚姻,其理由主要是该婚姻尽管契合婚姻无效中的“重婚”景象,但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成婚的实在意图并不是想缔成婚姻,而是想经过婚姻关系骗得金钱,归于具有诈骗性质,契合现行法令规则的可吊销景象,因而,该婚姻应属可吊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