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委托服务中旅行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0:39现在的旅行服务市场上,旅行社为旅行者供给的服务大体可分为两种:团队旅行(或包价旅行)服务与单项托付服务。团队旅行是旅行社经过事前方案组织和编列旅行活动项目,向旅行者推出的包办悉数有关服务作业的旅行方式,它包含旅行日程、目的地、行、食、宿的详细服务等级和遍地旅行活动的内容组织,并以总价的方式一次性地收取费用;而单项托付服务则是旅行社应旅行者托付,仅就单项旅行要素供给的服务。
在新颁行的《旅行社法令实施细则》中,初次清晰了单项托付服务的品种和方式:
旅行社还能够承受托付,供给下列旅行服务:
(一)承受旅行者的托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署理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承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托付,为其差旅、调查、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署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承受企业托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赏旅行等,署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参观旅行、休闲休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行服务。
由此可见,旅行社供给的单项托付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代订(机票、火车票、船票、酒店、门票),署理(签证),署理自在行事务等,在这些活动中,怎么清晰旅行社的法令地位及相应的法令责任,有用防备与化解旅行社运营的法令危险,成为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单项托付服务中旅行社的法令地位与法令责任
按照民法原理,单项托付服务中,旅行者与旅行社构成的是托付署理联系。民法上的署理是指署理人在署理权限范围内,以被署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令行为,从而对被署理人直接发作权利责任的行为。如代订交通客票服务中,旅行者经过签定托付合同授权给旅行社,托付其为自己代订约好时刻约好层次的交通客票,旅行社承受托付后,以署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与铁路或民航部分进行预定交通客票的行为,完结任务后,将交通客票交给旅行者,并从中收取劳务费。三方的法令联系如下图所示:
运送合同两边
的权利责任
代订客票
旅行者(自己)
旅行社(署理人)
交通部分(第三人)
授权托付
在上述法令联系中,旅行社的责任只限于署理事项,只需按照诚笃信用原则完结自己的署理行为即可,这以后的权利责任悉数归属于旅行者。所以其法令责任也很简单确认,只需不存在无权署理或乱用署理权的景象,一般无需承当过多的法令责任。因而传统观念以为,与团队旅行(或包价旅行)服务比较,单项托付服务简直没有什么法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