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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和反要约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22:24
在买卖进程中,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宣布要约或许要约约请,再有另一方当事人宣布许诺或许新要约,然后再循环此进程,以抵达两边合意的状况,则合同签定成功。接下来就跟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期望小编可以协助到您。
一、合同法要约
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意图,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标明。期望对方能彻底承受此条件的意思标明,不是法律行为。大多数合同都是甲方与一方各有一份。
宣布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法律效力:
1、要约的收效时刻
在要约的收效时刻上,我国选用抵达主义,即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应留意的是:
1)抵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操控的当地,如函件投入私家信箱,抵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函件并了解内容。
2)选用数据电文办法宣布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承受数据电文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2、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刻内继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则了要约的有用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用;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有用期间的,则根据具体状况来确认,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许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用期间为合理期间。
二、反要约:
反要约便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许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宣布的就不能视作是许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另一方面,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约束或改变后而予以承受的行为。
三、要约与反要约
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
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约束或改变后而予以承受的行为。
反要约与许诺的差异概念
反要约便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许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宣布的就不能视作是许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许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彻底共同。即许诺有必要是无条件地承受要约的一切条件。据此,但凡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许诺”;但凡超越规则时刻的许诺,(有的也叫“迟到的许诺”);但凡内容与要约不相共同的许诺,都不是有用的许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有必要经原要约人许诺后才干建立合同。
仔细分析合同法的下列两条规则就理解了:
第三十条 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变,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
第三十一条 许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改变的,除要约人及时标明对立或许要约标明许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改变的以外,该许诺有用,合同的内容以许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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