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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4:54

国务院令第78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办理一般规则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办理,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求拆迁房子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许个人。 
本法令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办理人)和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有必要按照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顿;被拆迁人有必要遵守城市建设需求,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或许人民政府授权的部分(以下简称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子拆迁作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许个人给予奖赏。 
第二章 拆迁办理一般规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需求拆迁房子,有必要持国家规则的同意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提出拆迁请求,经同意并发给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子拆迁需求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有必要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施行房子拆迁不得逾越经同意的拆迁规模和规则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能够安排一致拆迁,也能够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许托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施行归纳开发的区域,应当施行一致拆迁。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被托付人应当是获得房子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不得承受拆迁托付。 
第十条 房子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规模、搬家期限等以房子拆迁布告或许其他方式予以发布。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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