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1:42
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对申述进行受理的,那么假如法院不受理案子怎么办呢?这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法院不受理案子怎么办
假如案子是契合申述条件法院却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能够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则享有的申述权力。对契合本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申述,有必要受理。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告诉当事人;不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决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榜首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述,别离景象,予以处理:
(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奉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按照法律规则,两边当事人达到书面裁决协议请求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奉告原告向裁决组织请求裁决;
(三)按照法律规则,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奉告原告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四)对不归于本院统辖的案子,奉告原告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五)对判定、裁决、调停书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请求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
(六)按照法律规则,在必定期限内不得申述的案子,在不得申述的期限内申述的,不予受理;
(七)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判定、调停保持收养联系的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
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六类案子
榜首类是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处理的案子。首要包含: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履行案子和最高人民查看院抗诉的案子;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子的判定、裁决、调停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的案子。
第二类是仍在正常审理检查程序中的案子。首要包含:尚在审理、检查程序中的案子,应向正在审理或检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榜首审判定、裁决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案子,应按照法律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类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调停书,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或申述。
第四类是可向人民查看院请求查看主张或许抗诉的案子。首要包含: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请求或逾期未对再审请求作出裁决,或再审判定、裁决有显着过错的民商事、行政案子;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或许告诉驳回再审请求或申述的案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定、裁决的案子。
第五类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子。
第六类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现已决议完结、存案完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完结决议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子完结奉告书的案子。
对契合本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申述,有必要受理。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告诉当事人;不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决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需求找律师在咨询,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法院不受理案子怎么办
假如案子是契合申述条件法院却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能够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则享有的申述权力。对契合本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申述,有必要受理。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告诉当事人;不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决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榜首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述,别离景象,予以处理:
(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奉告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按照法律规则,两边当事人达到书面裁决协议请求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奉告原告向裁决组织请求裁决;
(三)按照法律规则,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奉告原告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四)对不归于本院统辖的案子,奉告原告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五)对判定、裁决、调停书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请求再审,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
(六)按照法律规则,在必定期限内不得申述的案子,在不得申述的期限内申述的,不予受理;
(七)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判定、调停保持收养联系的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
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六类案子
榜首类是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处理的案子。首要包含: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履行案子和最高人民查看院抗诉的案子;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子的判定、裁决、调停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的案子。
第二类是仍在正常审理检查程序中的案子。首要包含:尚在审理、检查程序中的案子,应向正在审理或检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榜首审判定、裁决没有发作法律效力的案子,应按照法律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类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调停书,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或申述。
第四类是可向人民查看院请求查看主张或许抗诉的案子。首要包含: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请求或逾期未对再审请求作出裁决,或再审判定、裁决有显着过错的民商事、行政案子;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或许告诉驳回再审请求或申述的案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定、裁决的案子。
第五类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子。
第六类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现已决议完结、存案完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完结决议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子完结奉告书的案子。
对契合本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申述,有必要受理。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告诉当事人;不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决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决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需求找律师在咨询,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