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6:48
什么是代书遗言?怎么确认代书遗言的效能?代书遗言是指非由立遗言人自行书写的遗言,而是由代书人依据立遗言人的的意思表明代为书写的遗言,简略来说,便是是指遗言人请别人替代自己书写遗言。听讼网小编经过一个事例为您详细介绍代书遗言的效能确认,欢迎阅览。
怎样确认代书遗言的效能呢
《承继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案情】
被承继人张某因患肝癌入住贵港市中医医院医治,其与妻子李某生育四个子女,即被告,与杨某非婚生育儿子张某某,即原告。2012年5月30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当日杨某的妹妹托付贵港市某法令服务所的法令工作者杨某某作为见证人,并转述了遗言内容,法令工作者杨某某依据转述内容写稿并打印好遗言书。
在当天下午6时许杨某某请来另一见证人冯某,被承继人张某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阅览遗言书并签名捺手印,两个见证人也现场在遗言书上签名并盖上见证单位的公章。被承继人张某在2012年6月14日逝世,之后原、被告就遗言内容洽谈承继事宜不成,遂诉至法院。
【争议】
榜首种观念以为,其时被承继人现已病危,其找人转述也是无可奈何,但遗言内容为其的实在意思,承继人应依照遗书内容实行。
第二种观念以为,在立遗言时,代书人和见证人都不在现场,而是经过其别人转述与代书人,遗言内容无法确以为被承继人的实在意思表达,所以该遗言为无效遗言。
【分析】
专业人士赞同第二种观念。
遗言是遗言人对自己的产业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言人自己完结。可是,遗言人不识字或因患病等不能书写,或许不愿意自己书写的,能够托付别人代写遗言。
依照《承继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但在代书遗言时有必要契合必定条件:
榜首,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由见证人替代遗言人书写遗言。
代书遗言不是代书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建立遗言,而是代书人依照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如实地记载遗言人口述的遗言内容,而不可对遗言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批改。
第二,代书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间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言人指定的,并经自己赞同的公民,不能以安排的名义为遗言见证人。承继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首要是为了确保代书遗言确实是遗言人实在志愿的披露,也为了避免日后就遗言的效能发作胶葛。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在遗言上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结束的遗言,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言人当场宣读,经遗言人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并注明详细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言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确保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亲笔签名,不允许别人代签。
第四,遗言代书人应当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许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言代书人有必要不是承继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承继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承继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与承继,同承继存在着直接而严重的利害关系,假如让他们担任遗言代书人,难免会招摇撞骗,危害其他承继人的利益,乃至呈现篡改遗言、曲解遗言原意、添加或削减遗言内容等行为,给其他承继人的利益形成危害。
即便作为遗言代书人的承继人、受遗赠人自己没有歹意,也没有招摇撞骗从中渔利,但由于其特别的身份,必定引起其别人的猜忌,引发不必要的胶葛。因而,承继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言代书人。
本案中代书遗言的内容并非由被承继人张某亲身口授,而是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杨某的妹妹转述给见证人杨某某,并由其事前打印遗言书,此遗言书制造进程遗言人、见证人、代书人并未一起在场,另一见证人冯某未见证遗言人亲身表述产业处置定见,形成见证人未起到全程见证的效果,无法确认该代书遗言为被承继人张某的实在意思表达。因而,该代书遗言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方式要件,系无效遗言,不能发生依遗言处置遗产的法令效能。
怎样确认代书遗言的效能呢
《承继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案情】
被承继人张某因患肝癌入住贵港市中医医院医治,其与妻子李某生育四个子女,即被告,与杨某非婚生育儿子张某某,即原告。2012年5月30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当日杨某的妹妹托付贵港市某法令服务所的法令工作者杨某某作为见证人,并转述了遗言内容,法令工作者杨某某依据转述内容写稿并打印好遗言书。
在当天下午6时许杨某某请来另一见证人冯某,被承继人张某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阅览遗言书并签名捺手印,两个见证人也现场在遗言书上签名并盖上见证单位的公章。被承继人张某在2012年6月14日逝世,之后原、被告就遗言内容洽谈承继事宜不成,遂诉至法院。
【争议】
榜首种观念以为,其时被承继人现已病危,其找人转述也是无可奈何,但遗言内容为其的实在意思,承继人应依照遗书内容实行。
第二种观念以为,在立遗言时,代书人和见证人都不在现场,而是经过其别人转述与代书人,遗言内容无法确以为被承继人的实在意思表达,所以该遗言为无效遗言。
【分析】
专业人士赞同第二种观念。
遗言是遗言人对自己的产业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言人自己完结。可是,遗言人不识字或因患病等不能书写,或许不愿意自己书写的,能够托付别人代写遗言。
依照《承继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但在代书遗言时有必要契合必定条件:
榜首,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由见证人替代遗言人书写遗言。
代书遗言不是代书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建立遗言,而是代书人依照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如实地记载遗言人口述的遗言内容,而不可对遗言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批改。
第二,代书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间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言人指定的,并经自己赞同的公民,不能以安排的名义为遗言见证人。承继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首要是为了确保代书遗言确实是遗言人实在志愿的披露,也为了避免日后就遗言的效能发作胶葛。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在遗言上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结束的遗言,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言人当场宣读,经遗言人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并注明详细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言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确保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亲笔签名,不允许别人代签。
第四,遗言代书人应当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许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言代书人有必要不是承继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承继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承继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与承继,同承继存在着直接而严重的利害关系,假如让他们担任遗言代书人,难免会招摇撞骗,危害其他承继人的利益,乃至呈现篡改遗言、曲解遗言原意、添加或削减遗言内容等行为,给其他承继人的利益形成危害。
即便作为遗言代书人的承继人、受遗赠人自己没有歹意,也没有招摇撞骗从中渔利,但由于其特别的身份,必定引起其别人的猜忌,引发不必要的胶葛。因而,承继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言代书人。
本案中代书遗言的内容并非由被承继人张某亲身口授,而是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杨某的妹妹转述给见证人杨某某,并由其事前打印遗言书,此遗言书制造进程遗言人、见证人、代书人并未一起在场,另一见证人冯某未见证遗言人亲身表述产业处置定见,形成见证人未起到全程见证的效果,无法确认该代书遗言为被承继人张某的实在意思表达。因而,该代书遗言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方式要件,系无效遗言,不能发生依遗言处置遗产的法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