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自愿签 拒不履行法不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7:09听讼网讯 村委会依照县政府对景区环境整治的要求与各商户签定了房子拆迁补偿协议书,而李某未依照协议的约好将房子腾出交与村委会,影响到环境整治作业。近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某村委会诉被告李某房子租借胶葛一案作出判定,法院判定李某于判定收效后7日内将房子内的物品腾清。
法院查明,2007年10月,延庆县政府作出关于龙庆峡景区周边环境归纳整治的批复。原告根据该批复的要求,以拆迁方的身份与被告李某就房子拆迁事宜签定了钱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好:被告于协议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房子腾清,逾期未腾空的不享用提早搬家奖赏。协议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照协议的约好实行搬家责任。原告村委会遂诉至延庆县法院,要求被告李某依照两边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实行责任。
被告李某在案子审理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签定的钱银补偿协议书,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属有用协议,当事人应依照协议的约好全面实行责任。被告未依照约好实行责任,属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契合法令规则,应予支撑。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抛弃辩论和质证的权力。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则,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