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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奸案件中如何认定是自愿还是强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1:27
在强奸案子中怎么确定是自愿仍是逼迫
是否违反妇女毅力,是确定是自愿仍是逼迫的要害。
相关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某某
2007年,王某某在大余县城网吧上网时结识被害人郭某某。
2008年9月1日晚,王某某与郭某某在网上聊天,郭某某让王某某帮其介绍作业,王某某说让其到他作业的修理店煮饭,每月薪酬1500元。郭某某信以为真,让王某某带其到山上看一下状况。次日下午3时许,王某某骑摩托车接郭某某到其在西华山作业的修理店。当晚7时许,郭某某要求王某某送其回县城,王某某迟迟不愿。晚上10时许,在郭某某的再三要求下,王某某骑摩托车搭载郭某某下山。
在下山的途中,王某某提出想与郭某某发作性关系,郭某某不愿。王某某恫吓郭某某说:“你要是不愿意,我就脱光你的衣服扔你一人到这。我曾经也是这样对一个女孩的,后来还叫了几个男的来浪费那女的。”郭某某遭到要挟后不敢抵挡,王某某趁机与其发作性关系。后王某某骑摩托车搭载郭某某至县城工业城路口时,郭某某趁机逃离跑进一超市,打电话给其男友,两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郭某某是自愿与其发作性关系,恳求改判其无罪。
【裁判要害】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上诉人王某某以要挟手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某的上诉定见与现实、依据不符,不能建立。一审判决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界点评】
强奸行为依据违法目标的不同,分为以妇女为违法目标的典型强奸行为和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违法目标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本案归于典型强奸案,典型强奸在违法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违反妇女毅力,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其性交。是否违反妇女毅力,是确定典型强奸罪建立与否的要害要素。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以被害妇女自愿与其发作性关系为由进行辩解,本案被告人便是以此为由提出上诉的。
正确判别本案被害人郭某某是否自愿与被告人王某某发作性关系,是对被告人精确科罪的条件。是否自愿,为片面因素,很难阐明,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被告人的行为方法,结合被害人过后的反响归纳判别。
首要,调查本案被告人行为方法。典型强奸行为方法主要有暴力、钳制、其他手法三种。其间的暴力手法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为方法,也是最好确定的一种。相对来说,钳制手法表较难确定,不论要挟的具体内容怎么,只需要挟抵达是被害人不敢抵挡的程度,即可构成确定强奸行为。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孤立无助的状况下,对其进行言语恫吓,足以抵达使被害人不敢抵挡的程度,应被确定被告人违反了被害人的毅力,强行与其性交。
其次,调查本案被害人过后的反响。本案被害人在遭受被告人强奸后,寻觅机遇当即报案,阐明其片面毅力并非自愿。
综上,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有强奸罪的确定是十分精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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