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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1:30

郑政文〔2005〕224号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全市国有企业改革脚步,规范程序,一致方针,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作业健康发展,经研讨,现将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经济补偿金规范问题清晰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经济补偿金规范问题。截止现在,现已进入改制程序的改制企业,其员工经济补偿金规范均以立项时确认的规范履行。但凡没有立项的企业,往后改制,员工经济补偿金规范均以2004年全市员工年均薪酬为规范核算,不再调整。
二、关于国有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规范。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规范为:破产企业正常出产年份年均薪酬×3÷30×员工个人的实践工龄(30年封顶)。企业正常出产年份年均薪酬为企业最高薪酬年份向前后各推2年,总计5年的薪酬平均数。破产企业正常出产年份年均薪酬低于全市上年在岗员工年均薪酬60%的,按全市上年在岗员工年均薪酬60%履行;高于全市上年在岗员工年均薪酬60%的,按企业正常出产年份年均薪酬履行。
三、关于企业员工分流免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规范。依据员作业业年限,作业一年发给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核算(30年封顶)。合同制员工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越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薪酬核算规范是指企业正常出产情况下劳动者免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酬。劳动者的月平均薪酬低于企业月平均薪酬的,按企业月平均薪酬,企业月平均薪酬低于全市上年在职员工月平均薪酬60%的,按全市上年月平均薪酬60%履行。
四、曾经文件规则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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