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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退股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4:15
股东,公司,股金,逃出,出资,转让
[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的原始股东,对某公司的出资为4万元(某公司系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建立于2001年)。2002年12月18日,王某向某公司提交陈述,表明因购房需求资金,要求某公司退股金3万元;2003年12月4日,王某之妻孙某以王某名义向某公司提交阐明,表明将王某的1万元股金用于冲抵在公司所购房子的房款。某公司收到王某的恳求后,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交还王某3万元现金,并抵销了王某在公司所购的房子价款1万元。2003年4月5日,王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张某签定股金转让书,约好王某在某公司的3万元股金转让给张某。2003年12月6日,王某之妻孙某以王某的名义与某公司另一股东娄某签定1万元的股金转让协议,将王某的1万元股金转让给娄某。张某与娄某受让后,分别向某公司交了受让款3万元、1万元。某公司对股东名册相继进行了改变,王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某公司到工商部门请求股东称号改变挂号,但工商部门到一审申述时也未给予处理。自2004年起,王某未再以股东名义参加某公司业务,未参加股东大会,也未参加公司的分红等。2006年王某申述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理由是其曾经要求退股和冲抵房款的行为系抽逃出资,依据公司法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其曾经的行为无效,现要求康复至原始股东身份状况。
一审法院判定王某的行为系股权转让,而非抽逃出资。王某的4万元股金已悉数由其他股东受让,其已不再具有股东身份,驳回王某的诉讼恳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系承认股东权胶葛。王某请求退股及以股金冲抵房款的行为属抽逃出资仍是股权转让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首要,退股是实践中的浅显说法,并非法令术语,通常是指撤资行为,但撤资是否归于抽逃出资不能混为一谈。抽逃出资,是指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足额交纳出资的实在志愿,但为套取公司股份或出资额,在公司建立时先缴付出资,在公司建立后又将出资资金的悉数或部分抽回的一种违法行为。抽逃出资的表现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建立后将所缴出资私自撤回,且依然保存股东身份和原有的注册本钱额和出资数额。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侵略了公司产业,诈骗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危害了社会买卖安全。抽逃出资侵略的是《公司法》规则的实收本钱准则,损害的是因出资而构成的所有权法令关系。不过,制止股东抽逃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除了闭幕公司外就不能撤出公司。当股东不肯或无力持续在公司时,该股东能够经过依法转让股权的方法,让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获得其出资比例,然后削减自己对公司的出资比例直至彻底退出该公司。制止股东抽逃出资,其实质是制止不正当地削减公司财物,而转让股权是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第三人之间搬运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此种转让并不会削减公司的财物。依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依法转让其悉数或部分出股权。转让股权和抽逃出资的差异首要表现为:转让股权并不会削减公司可独立分配用于运营或偿债的财物,出让悉数股权的便不再保存股东身份,出让部分股权的尽管保存股东身份但相应地削减了出资比例;抽逃出资则实质上削减了公司可独立分配用于运营或偿债的财物,抽逃出资的股东依然保存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比例。而本案中王某收到4万元股金的对价后,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了改变挂号,其姓名从股东名册中被删去,并且从那以后也未再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业务,公司财物由其他受让4万元股金的股东相应补足,故公司财物没因王某撤资而削减,由此能够阐明王某不再具有股东身份,尽管股东改变并未进行工商挂号,但股权转让从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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