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可不可以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2:20
公司工商挂号的出资份额不能视为对夫妻一起产业的约好
原告 黄丽华(化名)
被告 陈建平(化名)
案由 离婚胶葛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85年挂号成婚,婚后爱情较好,并于1987年生育一子。后因夫妻爱情性格不合,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免除两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育婴,育婴费由两边一起承当,夫妻一起产业均分。原告以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的产业有房产、土地运用权、车辆、公司产业、家庭运用产业等合计100余万元,属夫妻一起产业。经查,1996年,夫妻两边与第三人一起建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状况为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进程中,原、被告就离婚及离婚的除公司的产业、债款外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关于公司的产业、债款争议较大。
法院以为:原、被告已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两边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原、被告的夫妻爱情确已彻底决裂,经依法调停,无和洽或许,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庭审进程中就子女育婴问题,除公司的产业、债款外的夫妻一起产业切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承认。公司的产业、债款在扣除第三人的股份外应归入夫妻一起产业、债款的规模,但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的,公司的80%的股份应是原、被告的夫妻一起产业,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40%的股份。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原告 黄丽华(化名)
被告 陈建平(化名)
案由 离婚胶葛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85年挂号成婚,婚后爱情较好,并于1987年生育一子。后因夫妻爱情性格不合,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免除两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育婴,育婴费由两边一起承当,夫妻一起产业均分。原告以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的产业有房产、土地运用权、车辆、公司产业、家庭运用产业等合计100余万元,属夫妻一起产业。经查,1996年,夫妻两边与第三人一起建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状况为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进程中,原、被告就离婚及离婚的除公司的产业、债款外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关于公司的产业、债款争议较大。
法院以为:原、被告已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两边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原、被告的夫妻爱情确已彻底决裂,经依法调停,无和洽或许,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庭审进程中就子女育婴问题,除公司的产业、债款外的夫妻一起产业切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承认。公司的产业、债款在扣除第三人的股份外应归入夫妻一起产业、债款的规模,但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的,公司的80%的股份应是原、被告的夫妻一起产业,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40%的股份。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