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罪 - 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2:18
客体要件
报复栽赃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力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儿的民主权力是指公民的批判权、申述权、指控和揭露权。这些权力是中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力,是公民行使办理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遭到国家法律的严厉维护。
为了实在保证宪法赋予公民权力的完成,本法对侵略公民的上述权力的行为规则了报复栽赃罪。报复栽赃是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公肥私联络在一起的,因此,不只侵略了公民的民主权力,而且还严峻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名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报复栽赃罪损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
报复栽赃罪损害的目标,只限于指控人、申述人、批判人、揭露人这四种人。所谓指控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揭露、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不尽职的人。指控人既可所以一般公民,也可所以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申述人,是指关于自己所受的处置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述定见,要求改动本来处置的人,也包含不服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决,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恳求的人。申述人并不限于受处置的公民自己,还包含为别人申述的其他公民。所谓批判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陷、过错或思想作风,提出批判定见的人。所谓揭露人,是指揭露、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现实的人。这儿的指控人、申述人、批判人与揭露人。并不限于对施行报复栽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指控、申述、批判与揭露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指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栽赃的,依然构成报复栽赃罪。再如,被害人指控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为,该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栽赃的,也构成报复栽赃罪。因为全部公民的指控权、申述权、批判权与揭露权都是受法律维护的,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答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指控人、申述人、批判人与揭露人进行报复栽赃,不然就不利于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力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依据宪法第41条的规则,上述指控人、申述人、批判人、揭露人在提出指控、申述和批判定见时,不得捏造现实进行诬告陷乱不然,不只不归于本条的维护目标,假如情节严峻,还应当按照本法第243条诬告栽赃罪论处。
客观要件
报复栽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对指控人、申述人或批判人、揭露人施行冲击报复栽赃的行为。行为人有必要是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即违背有关规则,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栽赃别人,在这个含义上说,报复栽赃行为是一种不尽职行为。报复栽赃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作种种理由或托言,不合法克扣薪酬、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限制学术、技术职称的鉴定等等。假如所采纳的报复栽赃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报复栽赃罪。如行为人对指控人进行身体损伤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此不构成报复栽赃罪。
主体要件
报复栽赃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事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栽赃别人的,假如施行了报复栽赃行为,应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略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片面要件
报复栽赃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报复栽赃别人的意图。假如没有报复栽赃的意图,而是因为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片面片面,工作作风简略粗犷、对现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指控人、申述人、批判人、揭露人处理不妥,致使其遭受丢失的,归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报复栽赃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力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儿的民主权力是指公民的批判权、申述权、指控和揭露权。这些权力是中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力,是公民行使办理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遭到国家法律的严厉维护。
为了实在保证宪法赋予公民权力的完成,本法对侵略公民的上述权力的行为规则了报复栽赃罪。报复栽赃是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公肥私联络在一起的,因此,不只侵略了公民的民主权力,而且还严峻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名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报复栽赃罪损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
报复栽赃罪损害的目标,只限于指控人、申述人、批判人、揭露人这四种人。所谓指控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揭露、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不尽职的人。指控人既可所以一般公民,也可所以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申述人,是指关于自己所受的处置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述定见,要求改动本来处置的人,也包含不服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决,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恳求的人。申述人并不限于受处置的公民自己,还包含为别人申述的其他公民。所谓批判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陷、过错或思想作风,提出批判定见的人。所谓揭露人,是指揭露、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现实的人。这儿的指控人、申述人、批判人与揭露人。并不限于对施行报复栽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指控、申述、批判与揭露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指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栽赃的,依然构成报复栽赃罪。再如,被害人指控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为,该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栽赃的,也构成报复栽赃罪。因为全部公民的指控权、申述权、批判权与揭露权都是受法律维护的,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答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指控人、申述人、批判人与揭露人进行报复栽赃,不然就不利于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力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依据宪法第41条的规则,上述指控人、申述人、批判人、揭露人在提出指控、申述和批判定见时,不得捏造现实进行诬告陷乱不然,不只不归于本条的维护目标,假如情节严峻,还应当按照本法第243条诬告栽赃罪论处。
客观要件
报复栽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对指控人、申述人或批判人、揭露人施行冲击报复栽赃的行为。行为人有必要是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即违背有关规则,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栽赃别人,在这个含义上说,报复栽赃行为是一种不尽职行为。报复栽赃的力式多种多样,如制作种种理由或托言,不合法克扣薪酬、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限制学术、技术职称的鉴定等等。假如所采纳的报复栽赃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报复栽赃罪。如行为人对指控人进行身体损伤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此不构成报复栽赃罪。
主体要件
报复栽赃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事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栽赃别人的,假如施行了报复栽赃行为,应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略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片面要件
报复栽赃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报复栽赃别人的意图。假如没有报复栽赃的意图,而是因为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片面片面,工作作风简略粗犷、对现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指控人、申述人、批判人、揭露人处理不妥,致使其遭受丢失的,归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