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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1:50
一、依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略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不尽职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严重责任事故罪的成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景象:
(1)致人逝世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形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许经济损失虽缺乏规则数额,但情节严重,使出产、作业遭到严重危害的。
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第八条的规则,严重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形成严重后果的景象。
第九条的规则,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别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形成严重后果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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