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业务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21:49某公司出口纺织类产品到欧洲某国家,客人要求做D/P托收,并且指定XX银行作为代收行。因为买卖双方做事务也不是第一次了,曾经也经过XX银行托收过,所以此次事务仍是重复曩昔的做法。可是这次单据寄到XX银行之后,却6个多月也没有收到货款,而客人其实早就把货品提走卖掉了。原来是XX银行私自将提货单据放给了买方。该出口商十分着急,聘请了律师专门飞到欧洲,十分困难才把货款追回。后来该出口商细心核对曩昔的收款纪录,发现曾经每次托收尽管都收到了货款,可是每次都是银行先将单据放给了客人,客人都要滞后至少一个星期才付款。
以上事例其实是跟单托收方法结算的时分指定代收行的问题。许多进出口企业在事务中,会遇到托收结算方法下,进口商指定出口商将托收单据寄到指定的代收行的景象。关于这样的状况,出口商要特别有危险意识,不然成果是很难想象的。关于出口商来说,成果是轻则代收行违反URC522的规矩,被延迟付款;重则出口商底子收不到货款。所以当企业自己作为出口商的时分要慎重对待进口商指定代收行的要求。
点评:跟单托收一般都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托收一致规矩》。该规矩从1996年1月开端收效,其第七款: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有必要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
假如托收包括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而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假如未有阐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因为交给单据的任何延误所发生的任何成果不承当职责。
假如托收包括远期付款的汇票,并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付款才干交给,而代收行对因为交单的任何延误所发生的任何成果不承当职责。
依据以上的规矩,能够看出,假如是D/P托收,不管是即期或是远期,其有必要是付款交单。假如因而造成了货品停留码头之类的危险和费用,代收行将是不担任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银行采纳D/P远期先行放单的操作方法,其做法是违反URC522的。从危险的视点来掌握,并不鼓舞D/P远期的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