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9:56
一、底子案情
1994年11月2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拉丝厂(以下简称拉丝厂)、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一村委会)签定《担保告贷合同》1份,约好:由信用社向拉丝厂供给告贷26.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五一村委会自愿作为告贷方如期还款的确保人,告贷方不如期归还告贷本息的,由确保人承当代偿职责。当日,信用社向拉丝厂发放了告贷26.5万元。告贷到期后,拉丝厂未归还告贷。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信用社向拉丝厂、五一村委会催收告贷,拉丝厂、五一村委会均在催收告贷告诉单上加盖了公章。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信用社向五一村委会催收告贷,五一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在告贷催收告诉单上签字认可。2002年12月26日、2003年3月24日,信用社向五一村委会宣布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要求五一村委会按担保合同约好实行担保职责,五一村委会声明“愿持续承当担保职责”。
在审理中,拉丝厂未到庭参与诉讼,五一村委会辩称,信用社的诉讼已超越诉讼时效,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因超越确保期间而革除。
二、裁判要旨
信用社与拉丝厂、五一村委会签定的《担保告贷合同》系三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四十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信用社与拉丝厂约好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告贷到期后,拉丝厂未还款,信用社于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对主债款人拉丝厂或确保人五一村委会进行了催收,诉讼时效一向因中止而未超越。但从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法院受理案子时止,信用社的恳求已超越诉讼时效,信用社要求拉丝厂归还告贷及付出利息、复利的建议不予支撑。五一村委会提出信用社对拉丝厂的债款超越诉讼时效的建议建立,予以支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怎么确定确保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告诉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则,村委会在信用社向其宣布的《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中声明“愿持续承当担保职责”,该内容契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建立的规则,且五一村委会加盖公章认可,其法定代表人胡绍文也签字认可,能够确定两边建立了新的确保合同。该确保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则,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五一村委会在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后,与信用社订立新的确保合同,其应按新的确保合同承当确保职责。五一村委会与信用社约好对拉丝厂所欠信用社的告贷及利息承当担保职责,信用社恳求被告承当确保职责的建议合法,且有事实为据,依法予以支撑。五一村委会以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撑。
三、首要问题
(一)村委会供给的确保是否超越确保期间,其在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上签署“愿持续承当确保职责”是否系供给新的确保?
信用社、拉丝厂、五一村委会于1994年11月22日签定《担保告贷合同》约好,由信用社向拉丝厂供给告贷26.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五一村委会自愿作为告贷方如期还款的确保人,告贷方不如期归还告贷本息的,由确保人承当代偿职责。三方当事人未对确保期间进行约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收效前发作确保行为的确保期间问题的告诉》对此类确保行为一致设定了半年的确保期间,即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债款人应当在此期间内向确保人建议权力,逾期不建议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由于主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本案不能适用该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胶葛案子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债款人现已丧失了依照《担保告贷合同》再向确保人建议的权力。
本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怎么确定确保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告诉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其首要内容为催款告诉书内容契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建立的规则,并经确保人签字认可,能够确定建立新的确保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确保人依照新确保合同承当职责。本案中,确保人在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上声明“愿持续承当担保职责”,该内容契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建立的规则,且五一村委会加盖公章认可,其法定代表人也签字认可,能够确定两边建立了新的确保合同,应由确保人依照新的确保合同承当职责。
(二)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则,“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司法解释这样规则,是依据确保人诉讼时效利益。但《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即一般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司法解释三十五条规则中,在债款人已无需承当职责的状况,一般确保人能否行使行使先诉抗辩权,又怎么行使。这两条规则是否有对立?
一种定见以为,一般确保人以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不承当确保职责时,确保人的建议能够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则不予支撑。司法解释三十五条与担保法十七条间不存在对立问题。司法解释这样规则,是依据扔掉诉讼时效抗辩理论。依据该理论,债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款人即因而发生一个对债款人的抗辩权,债款人遂不受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假如债款人扔掉该抗辩权的,法令不予干与,此刻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因债款人扔掉抗辩权而得以行使。司法解释三十五条的性质归于债款人(即确保人)实行债款或以书面许诺实行债款,视为债款人(确保人)扔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的抗辩权。尔后债款人(确保人)再行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撑。
另一种定见以为,假如确保人供给的是一般确保,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则,确保人能够先诉抗辩权而回绝承当确保职责。第一种定见以为确保人扔掉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没错,可是,作为一般确保人,其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三十五条以确保人扔掉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一起视为确保人扔掉先诉抗辩权,确保人应承当确保职责。两条规则导致确保人承当职责呈现了两种不同的成果,因而,司法解释三十五条与担保法十七条规则是相对立的。对此,法令应作出一种正确的挑选。一般确保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其有权一起提出两种抗辩,也能够提出一种抗辩而扔掉另一种抗辩,还能够扔掉两种抗辩权。在主债款过了诉讼时效的状况,确保人能够诉讼抗辩的提出就能不再承当职责,其无需再提出先诉抗辩权,由于即便提出先诉抗辩,也底子没有意义了;假如主债款未过诉讼时效,那么确保人还能够提出先诉抗辩推迟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村委会就此提出抗辩,因主债款无需实行,村委会原本不必再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由于其与信用社订立了新的确保合同,按三十五条规则,其扔掉了诉讼时效利益,其仍有或许承当确保职责,这要视其是否扔掉先诉抗辩。
无疑,第二种定见契合确保的附从性。本案中,假如在主债款无须实行的状况下,依然强制确保债款为实行,是有违确保之附从特征的。可是,先诉抗辩权是能够扔掉的。扔掉的方法,许多国家以为明示默示均可,我国担保法要求书面方法进行扔掉。假如确保人以口头方法或默示方法扔掉先诉抗辩权,其效能怎么?我国担保法要求书面方法,但其并非扔掉先诉抗辩权的收效要件,只需有依据证明确保人有扔掉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明,其扔掉行为应有用。确保人在诉讼中未提出先诉抗辩权,能够视为其扔掉先诉抗辩权。这与扔掉诉讼时效利益类似,只需确保人不提出先诉抗辩权,则法院不宜自动检查而进行裁判。这充沛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当事人都没有贰言,也不危害别人利益的状况下,法院无必要进行干涉。本案中,村委会未行使先诉抗辩权,视为其扔掉先诉抗辩权,故村委会应承当确保职责。
乃至还有观念以为,担保法司法解释35条规则应理解为,确保人在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时,不只扔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还一起扔掉了先诉抗辩权。由于确保人在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的状况下仍承当确保职责或供给担保,其知道不能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实践已为扔掉;同理,其也应知道先诉抗辩权也不能行使,本质也为扔掉,仅仅其方法为默示方法罢了,依据上面的剖析,只需有依据证明确保人有扔掉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明,其扔掉行为应有用,故确保人在供给担保时即扔掉了先诉抗辩权。因而,村委会应承当确保职责。
1994年11月2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拉丝厂(以下简称拉丝厂)、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一村委会)签定《担保告贷合同》1份,约好:由信用社向拉丝厂供给告贷26.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五一村委会自愿作为告贷方如期还款的确保人,告贷方不如期归还告贷本息的,由确保人承当代偿职责。当日,信用社向拉丝厂发放了告贷26.5万元。告贷到期后,拉丝厂未归还告贷。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信用社向拉丝厂、五一村委会催收告贷,拉丝厂、五一村委会均在催收告贷告诉单上加盖了公章。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信用社向五一村委会催收告贷,五一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在告贷催收告诉单上签字认可。2002年12月26日、2003年3月24日,信用社向五一村委会宣布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要求五一村委会按担保合同约好实行担保职责,五一村委会声明“愿持续承当担保职责”。
在审理中,拉丝厂未到庭参与诉讼,五一村委会辩称,信用社的诉讼已超越诉讼时效,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因超越确保期间而革除。
二、裁判要旨
信用社与拉丝厂、五一村委会签定的《担保告贷合同》系三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四十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信用社与拉丝厂约好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告贷到期后,拉丝厂未还款,信用社于1997年7月12日、1998年12月5日、1999年7月9日、2000年9月23日对主债款人拉丝厂或确保人五一村委会进行了催收,诉讼时效一向因中止而未超越。但从2000年9月23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法院受理案子时止,信用社的恳求已超越诉讼时效,信用社要求拉丝厂归还告贷及付出利息、复利的建议不予支撑。五一村委会提出信用社对拉丝厂的债款超越诉讼时效的建议建立,予以支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怎么确定确保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告诉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则,村委会在信用社向其宣布的《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中声明“愿持续承当担保职责”,该内容契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建立的规则,且五一村委会加盖公章认可,其法定代表人胡绍文也签字认可,能够确定两边建立了新的确保合同。该确保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则,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五一村委会在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后,与信用社订立新的确保合同,其应按新的确保合同承当确保职责。五一村委会与信用社约好对拉丝厂所欠信用社的告贷及利息承当担保职责,信用社恳求被告承当确保职责的建议合法,且有事实为据,依法予以支撑。五一村委会以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不予支撑。
三、首要问题
(一)村委会供给的确保是否超越确保期间,其在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上签署“愿持续承当确保职责”是否系供给新的确保?
信用社、拉丝厂、五一村委会于1994年11月22日签定《担保告贷合同》约好,由信用社向拉丝厂供给告贷26.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5年10月30日;五一村委会自愿作为告贷方如期还款的确保人,告贷方不如期归还告贷本息的,由确保人承当代偿职责。三方当事人未对确保期间进行约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收效前发作确保行为的确保期间问题的告诉》对此类确保行为一致设定了半年的确保期间,即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债款人应当在此期间内向确保人建议权力,逾期不建议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由于主债款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本案不能适用该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胶葛案子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债款人现已丧失了依照《担保告贷合同》再向确保人建议的权力。
本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怎么确定确保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告诉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其首要内容为催款告诉书内容契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建立的规则,并经确保人签字认可,能够确定建立新的确保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确保人依照新确保合同承当职责。本案中,确保人在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告诉书上声明“愿持续承当担保职责”,该内容契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建立的规则,且五一村委会加盖公章认可,其法定代表人也签字认可,能够确定两边建立了新的确保合同,应由确保人依照新的确保合同承当职责。
(二)村委会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则,“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司法解释这样规则,是依据确保人诉讼时效利益。但《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即一般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司法解释三十五条规则中,在债款人已无需承当职责的状况,一般确保人能否行使行使先诉抗辩权,又怎么行使。这两条规则是否有对立?
一种定见以为,一般确保人以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不承当确保职责时,确保人的建议能够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则不予支撑。司法解释三十五条与担保法十七条间不存在对立问题。司法解释这样规则,是依据扔掉诉讼时效抗辩理论。依据该理论,债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款人即因而发生一个对债款人的抗辩权,债款人遂不受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假如债款人扔掉该抗辩权的,法令不予干与,此刻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因债款人扔掉抗辩权而得以行使。司法解释三十五条的性质归于债款人(即确保人)实行债款或以书面许诺实行债款,视为债款人(确保人)扔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的抗辩权。尔后债款人(确保人)再行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撑。
另一种定见以为,假如确保人供给的是一般确保,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则,确保人能够先诉抗辩权而回绝承当确保职责。第一种定见以为确保人扔掉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没错,可是,作为一般确保人,其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三十五条以确保人扔掉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一起视为确保人扔掉先诉抗辩权,确保人应承当确保职责。两条规则导致确保人承当职责呈现了两种不同的成果,因而,司法解释三十五条与担保法十七条规则是相对立的。对此,法令应作出一种正确的挑选。一般确保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其有权一起提出两种抗辩,也能够提出一种抗辩而扔掉另一种抗辩,还能够扔掉两种抗辩权。在主债款过了诉讼时效的状况,确保人能够诉讼抗辩的提出就能不再承当职责,其无需再提出先诉抗辩权,由于即便提出先诉抗辩,也底子没有意义了;假如主债款未过诉讼时效,那么确保人还能够提出先诉抗辩推迟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村委会就此提出抗辩,因主债款无需实行,村委会原本不必再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由于其与信用社订立了新的确保合同,按三十五条规则,其扔掉了诉讼时效利益,其仍有或许承当确保职责,这要视其是否扔掉先诉抗辩。
无疑,第二种定见契合确保的附从性。本案中,假如在主债款无须实行的状况下,依然强制确保债款为实行,是有违确保之附从特征的。可是,先诉抗辩权是能够扔掉的。扔掉的方法,许多国家以为明示默示均可,我国担保法要求书面方法进行扔掉。假如确保人以口头方法或默示方法扔掉先诉抗辩权,其效能怎么?我国担保法要求书面方法,但其并非扔掉先诉抗辩权的收效要件,只需有依据证明确保人有扔掉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明,其扔掉行为应有用。确保人在诉讼中未提出先诉抗辩权,能够视为其扔掉先诉抗辩权。这与扔掉诉讼时效利益类似,只需确保人不提出先诉抗辩权,则法院不宜自动检查而进行裁判。这充沛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当事人都没有贰言,也不危害别人利益的状况下,法院无必要进行干涉。本案中,村委会未行使先诉抗辩权,视为其扔掉先诉抗辩权,故村委会应承当确保职责。
乃至还有观念以为,担保法司法解释35条规则应理解为,确保人在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时,不只扔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还一起扔掉了先诉抗辩权。由于确保人在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的状况下仍承当确保职责或供给担保,其知道不能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实践已为扔掉;同理,其也应知道先诉抗辩权也不能行使,本质也为扔掉,仅仅其方法为默示方法罢了,依据上面的剖析,只需有依据证明确保人有扔掉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明,其扔掉行为应有用,故确保人在供给担保时即扔掉了先诉抗辩权。因而,村委会应承当确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