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7:29哪些房产能够享用契税减免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减征或许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接受土地、房子用于工作、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则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宅而从头购买住宅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许免征;
(四)财政部规则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规则:“经同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动有关土地、房子的用处,不再归于本法令第6条规则的减征、免征契税规模的,应当补缴现已减征、免征的税款。”
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24号)规则:
“……(五)对廉租住宅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宅作为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宅持续作为经济适用住宅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在法定税率基础上折半征收契税。”
三、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买卖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23号)的规则:
“一、关于契税方针(一)对个人购买家庭仅有住宅(家庭成员规模包含购房人、爱人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宅,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宅是指已具有一套住宅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宅。……三、关于施行规模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施行本告诉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方针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方针,上述城市个人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39号)履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告诉悉数规则。本告诉自2016年2月22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