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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包括哪些种类,什么样的证据是合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20:01
在庭审的时分需求举证,那根据包含哪些品种,什么样的根据是合法的?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民事诉讼根据的品种:
1、当事人陈说。
当事人陈说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现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说。当事人陈说作为根据的一个品种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根据品种区分中的特征。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令关系的主体,因为与诉讼成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议了当事人陈说具有实在与虚伪并存的特色。
因而,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根据时应留意避免将虚伪的根据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关于当事人的陈说应结合本案的其他根据进行检查核实,以确认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子实在的根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只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明的内容可以证明案子现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详细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收据、商标图画等等。因而,书证的首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遍及被运用的一种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
3、根据。
根据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标准、特征等来证明案子现实的根据。根据是经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表现的特色来证明案子的实在情况,它不受人们片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因而,根据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根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根据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子、物品等);侵权所危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留传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一种根据。它包含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根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根据的品种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色,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根据加以运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含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经过康复获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差异。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子现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子现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说称为证人证言。
7、判定定见。
判定定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常识,对案子根据资料进行剖析辨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定见,以作为法官判别相关根据真伪的参阅根据。从性质上来说,判定定见与其它根据类型很重要的差异在于:判定定见自身是构建在其它根据资料基础上,得出的判定人的片面判别。在其它根据类型中,都力求根据资料符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片面相别离;但在判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判定人经过片面常识辨别根据资料的进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进程中,为了查明必定的现实,对与案子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身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摄影、丈量后的记载。
怎样的根据才算合法、有用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六十八条是这样规则的:"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获得的根据,不能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因而,除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略别人隐私)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如私行装置偷听器进行偷听)获得的根据外,其他景象不得视为不合法根据。上述规则对《婚姻法》第46条中的无过错方建议危害赔偿时提出了要求:即"根据当然重要,但要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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