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3:49
核心内容:我国法令关于公证遗言的效能是怎样规矩的呢?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动公证遗言。下文,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承继法第二十条为确认遗言的效能供给了最基本的规矩:“遗言人可以吊销改动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分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终究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动公证遗言。而《承继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清晰到:“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终究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终究所立的遗言为准。”这儿所确认的判别规范是以被承继人终究的意思表明为准,一起又确立了公证遗言的效能优先位置。
以被承继人终究意思表明为准,此当无异议。由于遗言并非合同行为,而是无相对人的单独意思表明行为,立遗言人经过改动、吊销遗言来改动自己的产业处置方法并不受别人约束,也基本上不存在由于遗言改动吊销而发生的信任损害赔偿问题。可是让公证遗言具有优先效能,就不能不让人发生疑问了。
《公证法》第二条规矩:“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这个视点来看,公证活动仅仅证明相关法令文件的实在性与合法性,而并非是赋予其在实体法上的优先位置。承继法为了避免假造遗言,各种方法的遗言都确认了效能的判别规范。
第十七条规矩:“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因而,从证据法的视点来说,经过公证的遗言仅仅在证明实在性的过程中要优于其他方法的遗言。只需证明经过公证即可推定其实在性,而无需像其他方法的遗言那样契合多种判别条件并需经过合法的确定程序。
判别各种方法遗言的效能问题,当然是为了避免假造与篡改,维护承继人的权力。但最底子的仍是要寻求体现被承继人处置遗产的实在意思这一方针。以立遗言人终究的实在意思表明为准,应当是仅有的判别规范。假如约束立遗言人经过其他方法改动、吊销公证遗言的才能,或许导致终究的遗产分配无法体现被承继人终究的志愿。
何况,《承继法》第三十九条规矩:“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这儿并未将公证遗言扫除在外。已然答应当事人经过行为来改动与吊销公证遗言,那么也就的确不应该约束当事人经过其他方法的遗言来改动、吊销公证遗言。
承继法第二十条为确认遗言的效能供给了最基本的规矩:“遗言人可以吊销改动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分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终究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动公证遗言。而《承继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清晰到:“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终究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终究所立的遗言为准。”这儿所确认的判别规范是以被承继人终究的意思表明为准,一起又确立了公证遗言的效能优先位置。
以被承继人终究意思表明为准,此当无异议。由于遗言并非合同行为,而是无相对人的单独意思表明行为,立遗言人经过改动、吊销遗言来改动自己的产业处置方法并不受别人约束,也基本上不存在由于遗言改动吊销而发生的信任损害赔偿问题。可是让公证遗言具有优先效能,就不能不让人发生疑问了。
《公证法》第二条规矩:“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这个视点来看,公证活动仅仅证明相关法令文件的实在性与合法性,而并非是赋予其在实体法上的优先位置。承继法为了避免假造遗言,各种方法的遗言都确认了效能的判别规范。
第十七条规矩:“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因而,从证据法的视点来说,经过公证的遗言仅仅在证明实在性的过程中要优于其他方法的遗言。只需证明经过公证即可推定其实在性,而无需像其他方法的遗言那样契合多种判别条件并需经过合法的确定程序。
判别各种方法遗言的效能问题,当然是为了避免假造与篡改,维护承继人的权力。但最底子的仍是要寻求体现被承继人处置遗产的实在意思这一方针。以立遗言人终究的实在意思表明为准,应当是仅有的判别规范。假如约束立遗言人经过其他方法改动、吊销公证遗言的才能,或许导致终究的遗产分配无法体现被承继人终究的志愿。
何况,《承继法》第三十九条规矩:“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这儿并未将公证遗言扫除在外。已然答应当事人经过行为来改动与吊销公证遗言,那么也就的确不应该约束当事人经过其他方法的遗言来改动、吊销公证遗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