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规定和基本规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7:36
依据相关法令规矩,企业能够恳求破产,也能够恳求破产重整,让企业再生,那么破产重整的规矩和根本规矩是什么,关于公司重组安排的法令规矩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收拾了关于公司重组安排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破产重整的规矩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进的一项准则,是指专门针对或许或现已具有破产原因但又有保持价值和再生期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好坏关系人的恳求,在法院的掌管和好坏关系人的参加下,进行事务上的重组和债款调整,以协助债款人脱节财政窘境、康复运营才能的法令准则。破产重整准则作为公司破产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大都市场经济国家选用。它的施行,关于补偿破产宽和、破产收拾准则的缺少,防备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
尽管各个国家和区域都依据本身的特征,在自己的立法中规矩了各有千秋的重整准则,但归纳各国各区域有关重整准则的规矩,根本上包含以下内容:
重整程序开端的法令条件。重整程序的开端取决于公司是否具有下列法令条件:
(1)重整才能:重整才能是指法令规矩的能够成为重整目标的资历或权力。重整的意图在于解救企业,维护社会利益。因而,重整目标除美国、法国等少量国家和区域法令规矩得较宽之外。其他国家和区域均将重整目标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如日本《会社更生法》第一条规矩,更生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区域《公司法》第二○二条规矩,重整目标限于揭露发行股票或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2)重整原因:重整原因是指公司开端重整时所有必要具有的客观状况。各国和区域立法遍及规矩债款人不能付出到期债款或有不能付出之虞的现实,且有从头抢救的期望为重整程序开端的必要条件。如我国台湾区域《公司法》第二八八条第一款规矩,公司运营状况,依合理产业费用担负规范,无运营价值者,为法院驳回开端重整恳求的事由之一。
(3)破产重整恳求。破产重整恳求是指陷入窘境的公司、债款人或股东向法院恳求开端重整程序的意思表明。从各国立法看,破产重整的开端一般采纳当事人恳求主义,即重整程序的发动由法定的相关当事人的恳求引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自动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决
(4)公司重整维护期的法令效能。公司重整程序开端后,有必要给予公司必定期限的重整维护期,该期限自法院赞同重整恳求之日起,至法院赞同重整方案或许间断重整程序之日止。
重整维护期的法令效能包含:a.对债款人的效能。这包含:债款暂时被冻住、债款被间断计息、不动产挂号被制止、实施间断、避免发动破产清算程序、不得供给新的担保、评价债款人的状况。b.对债款人的效能。这包含: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买卖,公司运营权与产业办理处分权的移送、清偿债款的制止、对重整程序开端前行为的溯及力、对债款人持续运营的效能等。c.对公司股东的效能。股东在重整维护期内的股份转让权遭到约束。d.对其他法令程序的效能。重整程序开端后,破产程序、宽和程序以及一般民事实施程序都有必要当即间断。
(5)对公司雇员的效能。在重整开端后雇员与债款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持续有用,而且雇员的薪酬及劳保权益要优先付出。f.对已有合同的效能。重整过程中,公司的财物和运营状况发作严峻改动,因而关于现已建立的合同,法令一般赋予办理人必定的自动选择权,抉择是否持续实施
二、公司重组安排
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安排安排。公司重整中一般触及以下三类重整安排:
(1)办理人。办理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美国破产法称为托管人。它是代表债款人利益而搜集、收拾、变卖分配破产产业的人,由具有必要专业知识而且取得专门执业资历的人员和安排担任。办理人的选任有两种方法,一是法院选任,以美王法为代表;二是债款人选任与法院选任相结合,我国台湾区域和德国破产法采此例。在各国破产重整准则中,是否规矩办理人各不相同。美国破产法规矩,准则上应由债款人持续运营,而不录用托管人。只要当债款人存在诈骗行为或相似不正当行为或严峻缺少重整债款人事务的才能,而且录用托管人契合债款人及有关各方的最大利益时,才用托管人替代运营债款人
(2)监督人。重整监督人是由法院选任的监督重整人实施职务的人,其责任在于对重整人的重整作业进行监督和辅导。选任监督人的立法例大致有两种:一是法院指定;二是由一名法官担任。第一种立法例为我国台湾区域《公司法》所选用,重整监督人一般由法院从对公司事务有专门学问及经历的自然人或法人中选任,一般是律师、会计师或金融专业人士。法院关于违背职务和不服从法院监督的重整监督人,有随时改动的权力。第二种以法国为代表,依据法王法的规矩,法院在裁决开端重整时,录用一名法官为监督人,催促程序的进行,因而法王法中监督人的权力很大,如“企业主或企业领导人实施职务的酬劳由法官监督人承认,而该项权力在其他国家的法令中只能由法院行使。
(3)关系人会议。所谓关系人会议是指债款人与公司股东一起组成的,行使重整中公司最高权力的特别安排。关系人会议的功能包含:听取办理人关于公司事务、财政的陈述以及监督人、办理人对重整的定见;审议与表决重整方案;抉择重整程序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新投资者一般也被答应列席关系人会议和发表定见。关系人会议的表决须遵从公正表决准则、分组表决准则、好心表决准则和相对表决准则。此外,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除了股东、债款人等好坏关系人以及由他们组成的特别安排外,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安排往往也起着十分重要的效果
三、重整方案的准则
重整方案。重整方案是指由办理人或上市公司其它好坏关系人(包含债款人、股东等)拟定的,以整理债款、复兴公司为内容、并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认可的法令文书。
(1)重整方案的提出。重整方案的提出,有三种立法例:(a)由重整人提出,即重整方案由重整人担任拟定,其他任何法令主体都无权拟定和提出重整方案。我国台湾区域《公司法》采此立法例。支撑这种做法的理由是重整人对公司整个状况特别是财政状况有较深了解,所以由重整人拟定重整方案最为可行。而且重整人也是将来重整方案的实施人,实施人与拟定人为同一人,实施时也没有能够推诿的理由存在。(b)以债款人拟定为准则,其他人拟定为破例。美国破产法规矩,在法院做出重整救助裁决后的 120天内,假如没有指定受托人,债款人能够在自愿恳求的一起或在非自愿恳求(由债款人提出的重整恳求)之后的任何时候提出,也只要债款人能够提出重整方案。可是,假如债款人在 120 天的法定期间未能提出重整方案,或提出的重整方案没有在法院做出重整救助裁决后的 180 天内为债款或股权遭到减少的权力人所承受,或许依法指定了受托人,那么任何好坏关系人,包含债款人、受托人、债款人委员会、股东委员会、债款人、股东都能够提出重整方案。 (c)重整人拟定为准则,其他人拟定为破例。依照日本《会社更生法》,重整方案应由产业办理人在更生债款和更生担保权申报期间到后的规矩期间内向法院提出,但一起,债款公司、已进行申报的更生债款人和更生担保权人及股东,也可向法院提出重整方案。所不同的仅仅,前者为法令义务,后者则属法令权力
(2)重整方案的内容。重整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含:(a)公司价值的评价;(b)债款重组方案,包含债款调整方案和债款清偿方案;(c)财物与事务调整方案,包含悉数事务或部分事务的改变、完成事务改变的手法、事务发展规划等;(d)运营办理调整方案,包含运营办理改善方案、办理人员的调整、人员的精简等;(e)股权改变方案,包含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状况、股权转让的进展安排和作价、股权转让中股东的利益受损或没有受损的阐明、公司减资方案等; (f)筹融资方案,包含公司增资的规划、公司增资的方法、债款融资等;(g)重整实施人;(h)重整方案的实施期限
(2)重整方案的通过。重整方案的通过是指重整方案经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而且其成果契合法令明文规矩的要求。关系人会议由债款人和股东组成,债款人和股东对重整方案的表决一般依据其权益的不同而选用分组表决的方法,即分为债款组和股东组。各组的表决规矩由立法别离规矩。有的国家和区域仅规矩通过的份额,有的国家,比方美国,不光规矩通过份额,对通过的人数也由规矩。
(4)重整方案的强制赞同。强制性赞同是重整法令准则中一项极具特征的准则,它表现了重整准则的社会本位、阻却少部分人的权力来确保重整方案实施的立法精力。世界上大都国家在重整准则中规矩了这项准则。所谓强制性赞同(cram-down),便是当一项重整方案未被各表决组共同通过期,假如契合必定条件,法院直接裁决赞同该项重整方案。法院的强制赞同有用地缩短了重整程序的时刻,表现了重整准则的功率准则。
当然也有必要看到,法院强制赞同准则是对个人毅力的极大约束,或许影响债款人和股东的利益,因而这种司法干涉有必要十分慎重。各国立法大多在赋予法院强制赞同权的一起附加了严厉的条件,尽量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这些条件归纳起来一般包含以下几条:一是最少极限组别赞同准则。如美国破产法规矩,强制赞同的一个条件是,至少要有一组“权力受危害”(impaired)的债款人或股东通过了该方案。二是最大利益准则。该准则指的是假如一组债款人或股东对立重整方案,则持对立定见的组别应当取得公正的对待。法令要确保对重整方案持对立定见的少量派至少不会由于债款人进行重整而遭到丢失,即他们的受偿率不得低于依清算程序能够得到的受偿率。三是肯定优先准则。这是指在重整程序中,次第低的债款人不能先受偿,除非次第高的债款人全额受偿。以上三个准则都是旨在保证处于晦气位置或许持对立定见组别的债款人或股东的利益,避免他们的利益因重整方案的强制实施而遭到危害,完成重整程序中权力的公正分配,充分表现了重整程序对功率和公正的平衡。
(5)重整方案的实施。重整方案通过法院赞同后,即进入实施阶段。重整方案的实施主体为重整实施人,任何个人或安排均不得对其职务作业恣意干涉。重整实施人应当依照重整方案,全面地、适当地实施,而不得私自更改。在重整方案实施过程中,因发作特定事由而需求改变方案的内容或进程时,法院可依据重整实施人的恳求,改变重整方案。
(6)公司重整程序的间断。在重整过程中,具有必定条件时,经好坏关系人恳求,人民法院审理承认后能够裁决间断重整程序。
归纳上面的介绍,企业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或许或现已具有破产原因但又有保持价值和再生期望的企业。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公司重组安排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一、破产重整的规矩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进的一项准则,是指专门针对或许或现已具有破产原因但又有保持价值和再生期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好坏关系人的恳求,在法院的掌管和好坏关系人的参加下,进行事务上的重组和债款调整,以协助债款人脱节财政窘境、康复运营才能的法令准则。破产重整准则作为公司破产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大都市场经济国家选用。它的施行,关于补偿破产宽和、破产收拾准则的缺少,防备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
尽管各个国家和区域都依据本身的特征,在自己的立法中规矩了各有千秋的重整准则,但归纳各国各区域有关重整准则的规矩,根本上包含以下内容:
重整程序开端的法令条件。重整程序的开端取决于公司是否具有下列法令条件:
(1)重整才能:重整才能是指法令规矩的能够成为重整目标的资历或权力。重整的意图在于解救企业,维护社会利益。因而,重整目标除美国、法国等少量国家和区域法令规矩得较宽之外。其他国家和区域均将重整目标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如日本《会社更生法》第一条规矩,更生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区域《公司法》第二○二条规矩,重整目标限于揭露发行股票或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2)重整原因:重整原因是指公司开端重整时所有必要具有的客观状况。各国和区域立法遍及规矩债款人不能付出到期债款或有不能付出之虞的现实,且有从头抢救的期望为重整程序开端的必要条件。如我国台湾区域《公司法》第二八八条第一款规矩,公司运营状况,依合理产业费用担负规范,无运营价值者,为法院驳回开端重整恳求的事由之一。
(3)破产重整恳求。破产重整恳求是指陷入窘境的公司、债款人或股东向法院恳求开端重整程序的意思表明。从各国立法看,破产重整的开端一般采纳当事人恳求主义,即重整程序的发动由法定的相关当事人的恳求引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自动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决
(4)公司重整维护期的法令效能。公司重整程序开端后,有必要给予公司必定期限的重整维护期,该期限自法院赞同重整恳求之日起,至法院赞同重整方案或许间断重整程序之日止。
重整维护期的法令效能包含:a.对债款人的效能。这包含:债款暂时被冻住、债款被间断计息、不动产挂号被制止、实施间断、避免发动破产清算程序、不得供给新的担保、评价债款人的状况。b.对债款人的效能。这包含: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买卖,公司运营权与产业办理处分权的移送、清偿债款的制止、对重整程序开端前行为的溯及力、对债款人持续运营的效能等。c.对公司股东的效能。股东在重整维护期内的股份转让权遭到约束。d.对其他法令程序的效能。重整程序开端后,破产程序、宽和程序以及一般民事实施程序都有必要当即间断。
(5)对公司雇员的效能。在重整开端后雇员与债款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持续有用,而且雇员的薪酬及劳保权益要优先付出。f.对已有合同的效能。重整过程中,公司的财物和运营状况发作严峻改动,因而关于现已建立的合同,法令一般赋予办理人必定的自动选择权,抉择是否持续实施
二、公司重组安排
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安排安排。公司重整中一般触及以下三类重整安排:
(1)办理人。办理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美国破产法称为托管人。它是代表债款人利益而搜集、收拾、变卖分配破产产业的人,由具有必要专业知识而且取得专门执业资历的人员和安排担任。办理人的选任有两种方法,一是法院选任,以美王法为代表;二是债款人选任与法院选任相结合,我国台湾区域和德国破产法采此例。在各国破产重整准则中,是否规矩办理人各不相同。美国破产法规矩,准则上应由债款人持续运营,而不录用托管人。只要当债款人存在诈骗行为或相似不正当行为或严峻缺少重整债款人事务的才能,而且录用托管人契合债款人及有关各方的最大利益时,才用托管人替代运营债款人
(2)监督人。重整监督人是由法院选任的监督重整人实施职务的人,其责任在于对重整人的重整作业进行监督和辅导。选任监督人的立法例大致有两种:一是法院指定;二是由一名法官担任。第一种立法例为我国台湾区域《公司法》所选用,重整监督人一般由法院从对公司事务有专门学问及经历的自然人或法人中选任,一般是律师、会计师或金融专业人士。法院关于违背职务和不服从法院监督的重整监督人,有随时改动的权力。第二种以法国为代表,依据法王法的规矩,法院在裁决开端重整时,录用一名法官为监督人,催促程序的进行,因而法王法中监督人的权力很大,如“企业主或企业领导人实施职务的酬劳由法官监督人承认,而该项权力在其他国家的法令中只能由法院行使。
(3)关系人会议。所谓关系人会议是指债款人与公司股东一起组成的,行使重整中公司最高权力的特别安排。关系人会议的功能包含:听取办理人关于公司事务、财政的陈述以及监督人、办理人对重整的定见;审议与表决重整方案;抉择重整程序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新投资者一般也被答应列席关系人会议和发表定见。关系人会议的表决须遵从公正表决准则、分组表决准则、好心表决准则和相对表决准则。此外,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除了股东、债款人等好坏关系人以及由他们组成的特别安排外,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安排往往也起着十分重要的效果
三、重整方案的准则
重整方案。重整方案是指由办理人或上市公司其它好坏关系人(包含债款人、股东等)拟定的,以整理债款、复兴公司为内容、并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认可的法令文书。
(1)重整方案的提出。重整方案的提出,有三种立法例:(a)由重整人提出,即重整方案由重整人担任拟定,其他任何法令主体都无权拟定和提出重整方案。我国台湾区域《公司法》采此立法例。支撑这种做法的理由是重整人对公司整个状况特别是财政状况有较深了解,所以由重整人拟定重整方案最为可行。而且重整人也是将来重整方案的实施人,实施人与拟定人为同一人,实施时也没有能够推诿的理由存在。(b)以债款人拟定为准则,其他人拟定为破例。美国破产法规矩,在法院做出重整救助裁决后的 120天内,假如没有指定受托人,债款人能够在自愿恳求的一起或在非自愿恳求(由债款人提出的重整恳求)之后的任何时候提出,也只要债款人能够提出重整方案。可是,假如债款人在 120 天的法定期间未能提出重整方案,或提出的重整方案没有在法院做出重整救助裁决后的 180 天内为债款或股权遭到减少的权力人所承受,或许依法指定了受托人,那么任何好坏关系人,包含债款人、受托人、债款人委员会、股东委员会、债款人、股东都能够提出重整方案。 (c)重整人拟定为准则,其他人拟定为破例。依照日本《会社更生法》,重整方案应由产业办理人在更生债款和更生担保权申报期间到后的规矩期间内向法院提出,但一起,债款公司、已进行申报的更生债款人和更生担保权人及股东,也可向法院提出重整方案。所不同的仅仅,前者为法令义务,后者则属法令权力
(2)重整方案的内容。重整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含:(a)公司价值的评价;(b)债款重组方案,包含债款调整方案和债款清偿方案;(c)财物与事务调整方案,包含悉数事务或部分事务的改变、完成事务改变的手法、事务发展规划等;(d)运营办理调整方案,包含运营办理改善方案、办理人员的调整、人员的精简等;(e)股权改变方案,包含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状况、股权转让的进展安排和作价、股权转让中股东的利益受损或没有受损的阐明、公司减资方案等; (f)筹融资方案,包含公司增资的规划、公司增资的方法、债款融资等;(g)重整实施人;(h)重整方案的实施期限
(2)重整方案的通过。重整方案的通过是指重整方案经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而且其成果契合法令明文规矩的要求。关系人会议由债款人和股东组成,债款人和股东对重整方案的表决一般依据其权益的不同而选用分组表决的方法,即分为债款组和股东组。各组的表决规矩由立法别离规矩。有的国家和区域仅规矩通过的份额,有的国家,比方美国,不光规矩通过份额,对通过的人数也由规矩。
(4)重整方案的强制赞同。强制性赞同是重整法令准则中一项极具特征的准则,它表现了重整准则的社会本位、阻却少部分人的权力来确保重整方案实施的立法精力。世界上大都国家在重整准则中规矩了这项准则。所谓强制性赞同(cram-down),便是当一项重整方案未被各表决组共同通过期,假如契合必定条件,法院直接裁决赞同该项重整方案。法院的强制赞同有用地缩短了重整程序的时刻,表现了重整准则的功率准则。
当然也有必要看到,法院强制赞同准则是对个人毅力的极大约束,或许影响债款人和股东的利益,因而这种司法干涉有必要十分慎重。各国立法大多在赋予法院强制赞同权的一起附加了严厉的条件,尽量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这些条件归纳起来一般包含以下几条:一是最少极限组别赞同准则。如美国破产法规矩,强制赞同的一个条件是,至少要有一组“权力受危害”(impaired)的债款人或股东通过了该方案。二是最大利益准则。该准则指的是假如一组债款人或股东对立重整方案,则持对立定见的组别应当取得公正的对待。法令要确保对重整方案持对立定见的少量派至少不会由于债款人进行重整而遭到丢失,即他们的受偿率不得低于依清算程序能够得到的受偿率。三是肯定优先准则。这是指在重整程序中,次第低的债款人不能先受偿,除非次第高的债款人全额受偿。以上三个准则都是旨在保证处于晦气位置或许持对立定见组别的债款人或股东的利益,避免他们的利益因重整方案的强制实施而遭到危害,完成重整程序中权力的公正分配,充分表现了重整程序对功率和公正的平衡。
(5)重整方案的实施。重整方案通过法院赞同后,即进入实施阶段。重整方案的实施主体为重整实施人,任何个人或安排均不得对其职务作业恣意干涉。重整实施人应当依照重整方案,全面地、适当地实施,而不得私自更改。在重整方案实施过程中,因发作特定事由而需求改变方案的内容或进程时,法院可依据重整实施人的恳求,改变重整方案。
(6)公司重整程序的间断。在重整过程中,具有必定条件时,经好坏关系人恳求,人民法院审理承认后能够裁决间断重整程序。
归纳上面的介绍,企业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或许或现已具有破产原因但又有保持价值和再生期望的企业。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公司重组安排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