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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权纠纷案应该怎么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8:11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联系总是“剪不断,理还乱”,乃至时不时还会发作诉讼。
轿车在小区被盗,物业公司应当补偿
【事例】2011年头,业主晏紫便已依据物业公司的要求,按每月60元交纳了一年的车辆保管费。5月8日晚,晏紫按常规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指定方位。可因为保安没有对收支人员进行任何盘查,导致轿车被盗,虽经报案但公安机关因无头绪而一向未能侦破。三个月后,晏紫要求物业公司补偿18万元车款,因遭回绝而成讼。
【点评】物业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一方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供给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实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导致业主人身、产业安全遭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保安不盘查来客,标明物业公司未实行好服务合同,天然难辞其咎。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运用小区赚外快,所得收益应归业主
【事例】韦贞地点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赞同,将临街一面的外墙租给一家超市发布运营广告,并预收了一半租金。租约期满,超市依约交给了物业公司另一半租金5000元。韦贞等业主以为该租金应归业主,但被物业公司回绝,理由为外墙是其所独自开发运用,理应归其所有。
【点评】租金应归整体业主共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纠纷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一)项规则:“建筑物的根底、承重结构、外墙、房顶等根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隶属设备、设备,流亡层、设备层或许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共有部分,本案外墙也不破例。业主对外墙的共有权,决议了只要业主才干对外墙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物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也只能是一个管理者。
业主拖欠管理费,物业公司无权曝光
【事例】牛莉地点小区的物业公司未收清2010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遂接连一个月,经过在小区进出大门、过道等处,张榜公示欠缴业主的名字、欠款金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迫使业主因怕名声受损而付清欠款。
【点评】公司侵略了牛莉等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回绝交纳或许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恳求业主付出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该物业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已影响了牛莉等人的社会点评和庄严,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七条规则的承当损害名誉权职责的构成要件。一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属个人隐私,公司未经自己答应或经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属侵略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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