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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9:56
【案情】
简柯祥一切的鲁E-FE976号轿车放在某汽修厂修补。该车在修补期间,2007年12月6日晚1时40分许,该修补店老板邓修宇酒后无证私行驾驭该车与步行的张京元相撞,碰击后车辆又与人体发作碾压,导致张京元当场逝世。交管部门确定,邓修宇无证驾驭车辆,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张京元不负事端职责。简柯祥一切的鲁E-FE976轿车在某稳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事端发作后,受害人张京元的法定继承人张勇与邓修宇、简柯祥别离达成了补偿协议并实行结束,自愿抛弃对邓修宇、简柯祥的诉讼恳求。张勇申述恳求稳妥公司在其职责限额内付出逝世补偿金5万元。
【争议】
  
被告稳妥公司抗辩以为,其承当稳妥职责要差异有职责补偿限额和无职责补偿限额两种景象。本案邓修宇系无证酒后私行偷开简柯祥的车辆且邓修宇负事端悉数职责,简柯祥作为闯祸机动车的被稳妥人不负事端职责,因而,稳妥公司应在无职责补偿限额内承当1万元的逝世补偿金。稳妥公司的根据是我国保监会办公厅保监厅函[2007]77号“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函第二条规则,被稳妥机动车在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醉酒等4种状况下发作交通事端,稳妥人只垫支费用。原告张勇以为,该复函是保监会办公厅的文件,法令位阶太低,且稳妥公司对此函第二条的了解有误,曲解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复函第二条仅仅说对第二十二条的哪些状况进行垫支,并未说革除职责。稳妥公司革除职责的仅有事由是受害人的成心行为,在稳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且受害人张京元不承当事端职责的状况下,稳妥公司应在有职责限额内承当5万元逝世补偿金。
【分析】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了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职责强制稳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稳妥,其投保是根据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法令》第二十一条也别离规则了交通事端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表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相关法令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维护程度也是有差异的,在人身权的维护方面,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准则,即严厉职责,这表现了法令关于人身权的特别维护。至于驾驭员无证、酒后驾驭,均不归于路途交通安全法和《法令》所规则的稳妥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直接补偿职责的免责事由。《法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存在无证驾驭、醉酒等4种景象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并未明文规则稳妥公司的人身伤亡补偿在外职责。因而,即便存在无证驾驭、醉酒等4种景象之一,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稳妥公司依然应当依照《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对人身伤亡承当补偿职责,稳妥公司革除该职责的仅有事由是受害人的成心行为。本案中,稳妥公司与简柯祥签定的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对稳妥公司与简柯祥具有约束力,不能对立作为《法令》维护目标的交通事端受害人。受害人张京元的逝世虽系邓修宇偷开简柯祥的车辆形成的,但关于受害人来说,他不行能去了解或操控机动车的状况,只能要求机动车的一切人、驾驭人尽安全操控的办理职责与职责,交通事端中无过错的受害人一方不行能为机动车一切人或许驾驭人的不担任的行为买单。至于稳妥公司根据保监会办公厅的答复以为,应在无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因该文件的法令位阶太低,不能对立路途交通安全法和《法令》的规则。因而,稳妥公司应在职责限额内承当5万元逝世补偿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张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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