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4:41
发布部分: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赛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有必要恪守《反不正当竞赛法》和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是不正当竞赛行为的监督查看部分;法令、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 第四条 运营者不得假充别人注册商标,不得在广告或许其他运营活动中私行运用别人的注册商标。 第五条 运营者有必要标明自己的实在称号,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名字,以及代表称号的文字、图形、代号。 第六条 运营者不得对产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一)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查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或许监制单位、研发单位; (三)假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或许不必中文标明厂名、厂址; (四)夸张产品的功能、用处; (五)假造产品的规范、等级、分量,数量、制造成份和含量; (六)假造或许冒用专利符号,运用现已失效的专利号或许以专利申请号假充专利号; (七)对期限运用的产品假造、不标明或许含糊标明生产日期、安全运用日期或许失效日期。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等公用企业和商业银行、稳妥、证券、专卖等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不得约束别人购买、运用其供给的或许其指定的运营者供给的产品,不得向抵抗其约束竞赛行为的用户乱收费或许回绝、中止、减少供给相关产品。 第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分(含具有行政功能的办理公共事务的工作安排,下同)不得乱用行政权力,施行下列行为: (一)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运营者的产品; (二)约束运营者出售产品的办法、目标、数量; (三)选用建关设卡、进步查验规范、添加批阅手续等手法约束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商场或许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商场。 第九条 运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许下列办法,对产品的诺言或许质量、制造成份、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 (一)对产品作虚伪的现场演示或许阐明; (二)雇佣或许指派别人作欺骗性诱导; (三)粘贴、发出、邮递虚伪的产品阐明书和其他宣扬材料; (四)经过群众传播媒体作虚伪宣扬; (五)其他虚伪宣扬行为。 药品、保健品的广告、阐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办理部分对该产品审定同意的的规模。 广告的运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 第十条 运营者不得侵略别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