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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返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2:50
承租人现已付出大部分租金,但无力付出剩下租金时,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回收租借物。这是租借人的一种法定解除权。租借人签定融资租借合同的意图在于经过收取租金获取赢利,假如承租人有无力付租借金的违约行为,就会使租借人因无法收取租金而不能完成合同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租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又由于租借人在租借期间享有租借物的一切权,租借人的一切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完成的效果,因而租借人由于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有权回收租借物。
可是,在当事人约好租借期间届满租借物归承租人一切的情况下,假如租借物回收时的价值超越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租借人回收租借物的,就会对承租人有失公正,这时,应当答应承租人要求租借人部分返还超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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