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6:32《民法通则》规则,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则,污染环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命健康。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极端严峻的危害。因而。污染环境危害赔偿适用无差错职责,加害人是否有成心或差错不再成为诉讼证明的目标。在此类案子中,因为环境污染具有渐进性、复杂性的特色,并且,受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的约束,由受害人证理解己所受的危害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对受害人不公平。因而,受害人只需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危害成果的存在,而由加害人就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
加害人承当的举证职责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1)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环境保护法》规则,彻底因为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纳合理办法,依然不能避免形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予承当职责。加害人不但要证明自然灾害的发作,是引起危害的悉数原因,并且要证明自己采纳了合理的办法。不然,木能革除加害人的职责。(2)第三人的差错。假如环境污染的发作彻底由第三人的成心或差错形成的,由第三人承当职责。(3)受害人的差错。《水污染防治法》规则,假如危害的发作是因为受害人本身的差错所至,排污单位不承当职责。
2.受害人的危害成果与加害人本身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引起的危害不同于二般的侵权诉讼,其内涵的因果关系常常需求十分专业的人员,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方能做出判别和解说,而加害人比受害人更具有举证才能和条件。因而,法律规则对因果关系采纳举证职责倒置,由加害人承当起污染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职责,这样也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完成本质的公平缓正义。
根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避免污染的规则,污染环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992年7月14日)
74.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现实。被告否定的,由被告担任举证: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危害赔偿诉讼;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2001年12月21日)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依照以下规则承当举证职责.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危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