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3:11
1、在扩展维护范围上
著名商标注册人具有制止权,除了制止别人在同一种或类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之外,还有权制止别人在非类似产品上注册或运用其著名商标和有权制止别人将其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运用。
2、在商标注册程序上的维护上以及商标运用中的维护。
关于这一点,《巴黎条约》第6条之二确立了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以及在商标运用中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准则。该条规则:本联盟各国许诺,如本国法令答应,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恳求,对商标注册或运用国机关以为在该国现已归于有权享用本国条约利益的人一切而著名,而且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商标构成拷贝、拷贝或翻译,易于发生混杂的商标,回绝或吊销注册,并制止运用。在商标的首要部分构成对著名商标的拷贝或拷贝,易于发生混杂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则。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应答应提出吊销这种商标注册的恳求,不该规则时刻束缚。从《巴黎条约》的规则至少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对著名商标在必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准则的束缚。在必定期限内能够恳求吊销那些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许类似的商标注册,并可提出制止运用的恳求。关于歹意抢先注册别人著名商标的行为,著名商标的权利人能够在任何时候恳求吊销其商标注册。
3、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准则和注册准则。
《巴黎条约》第六条规则:请求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本联盟各成员国的本国法令决议。但是,对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请求,不能一味在本国请求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回绝或是其注册失效。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包含请求人所属国中注册的商标无关。根据该项规则的要求,一个商标在某一国家没有注册,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对立根据注册准则和请求在先准则在该国现已提出请求的、注册的或运用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里,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逾越了商标法对一般商标权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内,根据注册准则而获得的束缚。也就是说,《巴黎条约》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体现在,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准则和注册准则,要求成员国之间彼此维护没有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
著名商标注册人具有制止权,除了制止别人在同一种或类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之外,还有权制止别人在非类似产品上注册或运用其著名商标和有权制止别人将其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运用。
2、在商标注册程序上的维护上以及商标运用中的维护。
关于这一点,《巴黎条约》第6条之二确立了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以及在商标运用中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准则。该条规则:本联盟各国许诺,如本国法令答应,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恳求,对商标注册或运用国机关以为在该国现已归于有权享用本国条约利益的人一切而著名,而且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商标构成拷贝、拷贝或翻译,易于发生混杂的商标,回绝或吊销注册,并制止运用。在商标的首要部分构成对著名商标的拷贝或拷贝,易于发生混杂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则。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应答应提出吊销这种商标注册的恳求,不该规则时刻束缚。从《巴黎条约》的规则至少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对著名商标在必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准则的束缚。在必定期限内能够恳求吊销那些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许类似的商标注册,并可提出制止运用的恳求。关于歹意抢先注册别人著名商标的行为,著名商标的权利人能够在任何时候恳求吊销其商标注册。
3、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准则和注册准则。
《巴黎条约》第六条规则:请求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本联盟各成员国的本国法令决议。但是,对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请求,不能一味在本国请求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回绝或是其注册失效。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包含请求人所属国中注册的商标无关。根据该项规则的要求,一个商标在某一国家没有注册,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对立根据注册准则和请求在先准则在该国现已提出请求的、注册的或运用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里,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逾越了商标法对一般商标权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内,根据注册准则而获得的束缚。也就是说,《巴黎条约》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体现在,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准则和注册准则,要求成员国之间彼此维护没有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