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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随意辞退持假文凭的员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7:11

公司能随意解雇持假文凭的职工
 问:黄某经过严厉的应聘程序,受聘于一家大型企业,两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合同实行一年多后,黄某被公司解雇,理由是他在应聘时用了假文凭。黄某不服,以为自己虽然是一个专科生,在应聘时用假造的一个本科文凭,但实践才能并不差,在试用期间遭到领导的屡次表彰便是一个明证。黄某疑问的是,自己彻底担任作业,并且两边签订了劳作合同,莫非就因为用了假文凭用人单位就能够随时免除合同吗?
答:运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诈骗行为。《劳作法》第十八条规则:“采纳诈骗、要挟死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劳作部《关于〈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第十八条对劳作合同中的诈骗作了如下界说:“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当事人虚伪的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的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行为。依据该事例状况来看,用人单位在人为应聘者的确有该文凭的状况下,才作出了选用决议。应聘者成心隐秘实在状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反其志愿的过错表明。所以,黄某在应聘过程中的做法是诈骗行为。
因而,当用人单位发现职工因运用假文凭而受聘,一起又不能忍受这种诈骗行为时,能够以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为由免除与该职工的劳作联系,并无需付出任何补偿
假如职工关于单位以假文凭为由免除劳作联系有贰言的,能够依据《劳作法》第十八条中“劳作合同的无效,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承认”的规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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